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四)刑罚必须与犯罪相适应。由于罪刑相适应的具体表现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所 以,严格限制死刑也成为罪刑相适应观念的重要内容。罪刑相适应的理念不仅影响刑罚 的适用,而且影响对刑法规定的解释。但是,一些人虽然有罪刑相适应的观念,却不顾 及条文的法定刑轻重,仍按用语的字面含义解释,使较重的行为也涵摄在法定刑较重的 罪状中,或者相反;一些人主张限制死刑,但面对具体条文时,却没有做出限制死刑的 解释。例如,绑架罪的法定刑很高,必须将绑架解释得更为严格。可是,解释者常常将 绑架与非法拘禁解释得只是目的不同,不少人甚至认为绑架不需要暴力、胁迫与麻醉方 法。再如,人们主张限制死刑,可是在解释刑法50条时,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死缓期间 故意犯罪,不管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不管故意犯罪是否表明死缓犯人抗拒改造, 也不管是否两年考验期限已满,都应当执行死刑。这便使得限制死刑的理念在现行刑法 之下难以实现。


  

  如果解释者心中有罪刑相适应、禁止残酷的刑罚、死刑必须受到严格控制的理念,并 以该理念指导刑法解释,就不至于单纯从字面上解释刑法条文。非常明了的是,刑法条 文是基于对犯罪的整体评价规定法定刑的。既然如此,对罪质相同、类型不同、法定刑 有异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就必须使不同构成要件所涵摄的行为与其法定刑相 称相应。例如,必须将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解释得比非法拘禁罪更为严格,使绑架罪的危 害性重于非法拘禁罪。同样,限制死刑的观念是值得提倡的,而就当下情形而言,限制 死刑的当务之急是限制执行死刑。所以,一方面,解释者应当将刑法50条的“故意犯 罪”解释为明显反映死缓犯人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注:从死缓制度的精神来 看,有的死缓犯基于值得宽恕的原因实施的故意犯罪,并不表明行为人抗拒改造情节严 重时,应当排除在执行死刑的条件之外。旧刑法规定的对死缓犯人执行死刑的条件是“ 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新刑法修改为“故意犯罪”只是因为人们认为标准不明确,而不 是内容有缺陷。既然如此,就应当围绕“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对“故意犯罪”进行限制 解释。),而且不包含预备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故意犯罪的,也应解释为只有在 两年期满以后才能执行死刑。因为死缓制度原本就是应在两年期满以后执行,而且这一 解释有可能使一些已经有故意犯罪行为的死缓犯人再通过立功避免死刑的执行(注:张 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425页。),从而实现限制死刑的理念 。


  

  应当说,不会有人否认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释结论应当符合刑法理念 ,那么,为什么理论上与实践中总是出现刑法解释偏离刑法理念方向的现象呢?分析其 原因可能具有意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