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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如果解释者心中有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必须实现的理念,并在该理念指导下解释刑法 ,就不至于使一些无法律根据的、不合理的、隐形的观点影响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言 而喻的是,由于法益具有解释论的机能,对某个刑法规范所要保护的法益内容理解不同 ,就必然对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不同,进而导致处罚范围的宽窄不同。所以,对刑法条文 的解释必须以其保护法益为指导,法益的变更必然影响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如果明确刑 法第301条第1款与第2款的保护法益不同,就会做出第1款的聚众淫乱活动要求公然性、 第2款的聚众淫乱活动不要求公然性的解释结论。如果明确刑法237条的保护法益是妇 女的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就不会要求猥亵、侮辱行为具有公然性。如果明确刑法的目 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不是获得利益,就不会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 罪规定不同的成立标准。


  

  (三)刑法的内容必须协调。因为正义理念首先要求公平,它要求对所有的人都应用一 种统一的标准,使相同的犯罪得到相同的处理。要使刑法的内容协调,就必须体系性地 解释刑法的各个条文,不致使刑法条文相互冲突与矛盾。可是,在刑法理论上,常常不 顾及相关条文的关系,导致法条之间不协调,从而损害刑法的公平性。例如,人们认为 招摇撞骗包括骗取财物,于是形成以下两个方面的不公平:一方面,采用其他方法骗取 财物的,可能转化为抢劫;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不可能转化为抢劫。 另一方面,采取其他方法诈骗公私财物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采取冒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最高只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注:或许有人认为,对 此可以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或者虽承认法条竞合,但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 原则。但是,首先,如果将招摇撞骗罪解释为包含骗取财物,它与普通诈骗便不是想象 竞合的关系,只能是法条竞合。其次,刑法266条明文规定只能采取特别法条优于普 通法条的原则,如果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则违反刑法266条。)在司法实践中, 办案人员只是熟悉自己所办案件涉及的条文,对其他条文不去考虑,解释一个条文时根 本不考虑该条文与其他条文的关系。这当然不能使刑法内容保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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