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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其次,虽然成文刑法刑法理念的文字表述,法官不能离开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适 用刑法,但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的全部真实含义。因为:(1)语言 并不准确,常常包含可能被误解的因素;“同样的词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含义。”( 注:【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第80页。)所以,同样的制定法会被不同的国家适用和被不同的政治制度利用。这说 明,刑法理念的不同,会导致成文刑法含义的变化。(2)“概念就像挂衣钩,不同的时 代挂上由时代精神所设计的不同的‘时装’。词语的表面含义( = 挂衣钩)是持久的, 但潮流(概念内容)在不断变化。”(注:【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 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第80页。)只有以符合时代精神的刑法理念为指 导,才能揭示刑法概念不断变化的含义。(3)刑法条文并非界定具体犯罪的定义,而是 以抽象性、一般性的用语描述具体犯罪类型。因为“形式、抽象性、一般性,以及概念 性是对于法律的形成完全不可缺少的,否则法将没有所谓的等同对待,也将没有正义存 在。”(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 公司2000年版,第122页。)如若没有刑法理念的指导,就不可能妥当解释刑法中的抽象 性、一般性的用语,也不可能合理界定具体犯罪类型。


  

  最后,具体生活事实异常复杂多变,“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 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注:【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 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为了使刑法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的 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解释者在面对崭新的生活事实时,必须根据刑法理念与刑法用语 得出结论。倘若没有刑法理念的指导,解释者面对新的生活事实时,必然一筹莫展、不 知所措。


  

  然而,在现实的刑法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常常存在刑法解释偏离刑法理念的现象,而 且不断发生同一解释者偏离自己主张或认同的刑法理念得出某种解释结论的现象。如何 在刑法理念指导下解释刑法,如何使刑法解释与刑法理念相一致,是值得刑法学界高度 重视的问题。下面联系一些刑法理念,从正反两个角度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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