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 罪量刑。因为,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 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 ·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如果直 接根据刑法理念认定犯罪,必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 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需要刑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符合刑 法理念。
另一方面,对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释者应当以实现刑法理念为己任 。“通晓正义的诸方面……是法律解释的一个必要的基础;解释犹如法律本身,也服务 于正义,正义的各种原则表现在实在法的解释里。”(注:【德】H·科殷:《法哲学》, 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不以刑法理念 为指导,只是通过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探求成文刑法含义的刑法解释学,充 其量是一种“文字法学”,甚至不成其为法学。
刑法解释之所以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使刑法理念内化于刑法的具体规定,主要是 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刑事立法是将刑法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形成刑法规范。所以, 刑法理念构成成文刑法赖以创建的实质渊源之一。刑法解释(适用)是将现实发生的生活 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既然如此,就不可能偏离刑法理念解释刑法规范;否则,刑法 规范便不再成为正义理念的陈述。这是立法者与国民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事实上,成 文刑法在解释和适用里所获得的生机勃勃的发展中,一再追溯到刑法理念所要求的东西 ,从中得到滋养。如若没有那种追溯,成文刑法的发展将根本无法理解。(注:【德】H· 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 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