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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张明楷


【摘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 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
【全文】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 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 未抛弃人们。”(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 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 ,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 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而其内容必 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 目的性。”(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 年版,第33~34页。)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于是产生法 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 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 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 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如无特别说明, 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义理念” 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 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 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 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 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 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也不例外。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 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 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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