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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吓阻国际刑事违法行为的能力:一种理论上的评估

  

  四、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元首和高级官员之外的人的吓阻力


  

  “几个世纪以来最严重的犯罪,多数没有受到惩罚。正因为如此,我们设立了国际刑事法院,但我们是否能把他做好呢?”[24]


  

  如果我们所期望的是一个国际司法体系,恰如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事司法的支持者所宣扬的那样,那么我们就必须考虑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元首和高级官员之外的人的吓阻力,不管目前检察官办公室对这一问题,即“起诉基层士兵”是否感兴趣。[25]要知道,如果国际刑事法院代表“全球正义”并将确保“世界和平”作为目标的话,豁免权的终结和吓阻效力应该延伸至国家元首和高级官员之外的人。[26]在这一艰巨任务下,国际刑事法院有可能决定“为了正义”有必要考虑将其立案对象扩展到包括最主要案犯以外的人。正如检察官所言:“国际刑事法院所考虑的不应当只是发生在法庭内的事件,而应考虑国际刑事法院对世界的影响。”[27]


  

  国际刑事法院自身承认,其主要任务是审判那些对国际刑事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中低阶层的犯罪人不是其目标。实际上,这也是当前案件的具体现状。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所有的逮捕令都签发给高级官员。虽然是受财力等所限,但是这样无疑使众多中低层次的罪犯继续逍遥法外。当国际刑事法院仅仅审判首脑,并限制于大范围的、系统性的违法案件时,基层兵士是不会顾忌参与偶发的、机会性的战争犯罪。因而,指挥官会如实地告诉其下属,他们不用担心针对他们依命令而实施的暴行的国际法律诉讼。由此可见,豁免权并未在真正意义上被终结。


  

  国际刑事法院的核心使命是在各国中强化他们自主审案的能力。他承诺协助国家建立起有力的独立司法机构去审判中低层级的犯罪人。但正如本文所述,国际刑事法院在这一点上实际上罕有作为。如果这些使命性的目标彰显出来,吓阻效果至少在某些方面能够实现。这就导引我们去研究低层级犯罪的性质。[28]


  

  一旦一项计划付诸实施,尽管可能只是一系列命令授权官兵和整个部队从事国际刑事违法行为,就须有人去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犯罪学的理论和研究是否对评估在基层具体执行犯罪的官兵中有无潜在的吓阻力提供任何帮助呢?仔细研究后会发现,国际犯罪分子与西方的街头犯罪人确实无太大区别。民主刚果共和国内的刚果解放运动、刚果爱国者联盟、爱国抵抗者部队、国民统一阵线的成员,苏丹贾贾威德的成员,塞拉利昂的革命统一战线的成员,卢旺达的内部哈瓦米成员(Interhawame),多是那些经受严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的青年男性,他们与世界范围内的街头犯罪人的一般人口特征并无显著不同。


  

  上述研究表明,对街头犯罪的大量专项定性研究突显出并剖析了犯罪人的决策是理性与非理性的过程相综合的产物。虽然实施犯罪的具体要素,如犯罪目标选择,经常是理性而又局限的选择的结果,但是犯罪决定通常是在较强的非理性情境下作出的。沉湎于对愉悦的追求会使犯罪行为框定在药物滥用和现象学意义“急需现金”的情感之内,因此经常使街头犯罪成本与收益的理性权衡短路。[29]许多犯罪人在犯罪时受到心理激化药物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削弱他们在决策过程中保持理性的能力。[30]药物加上犯罪亚文化的影响就是为什么很少法律对街头犯罪具有吓阻力的主要原因。


  

  当我们在分析国际刑事中低层次违法者的情境经历时,虽然情况并不是与上述所描述的完全一致,但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类似之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多数证词表明内部哈瓦米的成员过度地酗酒和吸食大麻。塞拉利昂的童子军们经常在打仗前被迫吸毒。[31]当前的研究也表明在武装冲突的情境下,士兵的情绪高度紧张和兴奋,从而失去理智,恣意妄为地实施暴行。[32]这种高亢的情绪状态使法律的吓阻效力短路,所以对低层级犯罪人的国内诉讼通常仅有报应价值而没有吓阻效力,因为他们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不可能有理性的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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