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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吓阻国际刑事违法行为的能力:一种理论上的评估

  

  吓阻理论得以强化的人性假定是基于人类是理性经济人这一信条,即使其仅是一种有限的理性。[6]这种认为决策的形成基于对成本-收益进行清楚而理性的分析,即使受有限的信息和/或时间和空间的影响,并不考虑非理性的决策。然而,有充分证据表明多数犯罪行为都受决策中非理性因素的驱使。大量的定量研究证实许多其他类型的犯罪也发生于非理性的判断、感情和情绪。


  

  实际研究证实,一般吓阻效果的主要变量--类似于街头犯罪和白领犯罪--是确定性。毫不奇怪,当罪犯无法感知可能会受到何种惩罚时,就会很少抑制自己的犯罪行为,更不会考虑惩罚的及时性与适当性问题。一旦这些因素(即及时性、确定性和适当性--译者注)被控制,大部分对个体自认犯罪几率的研究表明惩罚的严厉性与犯罪决策间很少有关联。这一点已经被相关研究所证实,即通过在现实世界中修改量刑结构从而对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来验证。即使这些关联性在不同人群中也具有较高的情境性和多样性。


  

  另一方面,社会地位和身份也极大地影响着吓阻效果。[7]当把最简单的理性选择模式进行扩展,就会凸显出不同社会地位会导致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的不同。简单地说,假定个体失去的越多,他越可能停止或拒绝额外的犯罪,因为其成本(后果)也越高。基于此,就有了下面的假定,越可能会精心策划国际刑事违法行为的人,越会对由此所导致的法律制裁,即“他们所失去的”--社会或政治地位,比较敏感。国家或军队中拥有特权的个体,如能认知法律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将会感受到较强的吓阻力。


  

  然而,最近关于法律对街头犯罪的吓阻效力的研究显示,传统的吓阻概念具有一个严重缺点。也就是说,从定义和量化两方面而言,学者倾向假定吓阻效力是一个双元结果。罪犯或实施犯罪,或不实施犯罪。然而,刑罚的威胁会影响犯罪的实施方式,即引发情境性的吓阻。[8]在住宅盗窃案中,罪犯如果惧怕被抓,就会尽量在住宅里花费较少的时间,进而会限定其犯罪方案于较小的地方以便搜寻和拿走财物。[9]虽然犯罪没有被完全避免,但总体成本已经降下来。国际刑事司法对于武装冲突中的违法者也会产生类似的影响。违法行为可以在根本上降低其频率和强度,或者呈现出新的特点。为了理解部分吓阻是如何起作用的,现在让我们来检验一下产生国际刑事违法行为的结构性决策的过程。


  

  二、犯罪构成


  

  归根到底,还是个人的决定导致了犯罪。在一个组织内部,则明显分为两个阶层:高层领导和大众阶层。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仅限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广泛的或系统性的刑事违法行为,个人引发的(不要与个体犯罪意向混淆)局部的战争罪不在其考虑范围。且国际刑事法院仅处理对战争罪负有主要责任的人,而不是基层士兵,因此我们在此仅关注高层领导及吓阻力对其的影响。


  

  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从本性上来看,都是由组织或政权体制所实施的,如政府、军队或准军事组织。他们通常是高度官僚化的,以大量的资源为基础,建构起或最小限度地统合起多数个体,并将他们的行为导向设定的共同目标。如同韦伯以后的理论家所知,复杂组织中的行为通常是高度理性的,至少具有价值理性(如韦伯)或具有有限的理性(如西蒙)。


  

  关于种族灭绝罪的大量研究指向了理性在激化这类现象中的关键作用。[10]通过对施行过程的机械化和官僚化,人性因素和情感犹豫即使不被排除,也会被削弱。[11]大部分有关的研究都基于纳粹大屠杀,但是该模式很难用于所有群体屠杀暴行。要知道,卢旺达种族灭绝的施行并不是来自上层,而是受到情感的驱使。在此,有人可能会质疑理性模式,因为在那儿发生的大部分杀戮完全是非理性的。然而,当这一问题和过程涉及高层领导时,理性的决策过程仍然适用。很难想象那些人在花费心思密谋和计划此类事件时,会丝毫没有考虑可能会因此承受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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