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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吓阻国际刑事违法行为的能力:一种理论上的评估

国际刑事法院吓阻国际刑事违法行为的能力:一种理论上的评估


克里斯多夫·W.穆林斯;达恩·L.罗特[著];李海滢[译]


【摘要】许多从事国际刑事司法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士,包括为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的人员,都宣称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吓阻力,且有能力剥夺国际刑事违法行为人的豁免权。这些人通常假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强力吓阻效果的可能性。但是,鉴于21世纪危害人类罪的日益高涨,上述主张仅是充满希望的宣告而已。文章立基于犯罪学视角及其解释,主要检视了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刑事违法,尤其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潜在抑制效力。为此,我们展示了当前吓阻理论的研究状态,并评估其能否产生以及如何产生前述人士及国际刑事法院自身所认定的实效。
【关键词】吓阻;国际刑事法院;豁免权
【全文】
  

  2002年7月1日,伴随《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诞生,其宗旨在于对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追诉。[1]尽管就追诉前述犯罪人已经存在诸多理论,但是许多从事国际刑事司法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士,包括为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的人员,都宣称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吓阻力,且有能力剥夺国际刑事违法行为人的豁免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Luis Moreno-Ocampo),在最近的缔约国大会第八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一开始就突出强调了国际刑事法院收监起诉的每起案件中所涉及的核心犯罪。他声称该法院对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涉案人均有吓阻力。[2]正如我们在最近的文章中所指出的,[3]莫雷诺-奥坎波先生并不是唯一坚持推进国际刑事追诉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吓阻力观念的人。从事国际刑事司法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士,通常认定或至少假定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强力吓阻效果的可能性。例如,佩贾姆·阿卡万(Payam Akhavan)[4]曾提出,早期的国际法庭的起诉就已经营造出“需对国际犯罪负责”的理念,并且已经“在国际社会内对国际犯罪起到了长期抑制的作用”。虽说某些吓阻的华丽辞藻仅仅是象征性的政治修辞,从事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人确信国际刑事法院具有防范国际刑事违法行为发生的能力。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对克制(desistence)的理论研究已经投入了很多,因而在对国际刑事法庭是否具有吓阻效应的理论(和实际调查)研究中处于有利地位。


  

  犯罪学通常忽视国际刑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同样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和实务工作者也会忽视犯罪学的研究。这很令人遗憾,因为犯罪学非常有助于对国际犯罪的理解,也有助于国际刑事司法管理方法的形成。有鉴于此,本文以当前吓阻理论的理论原则为基础,结合现存的实证研究结果,来验证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刑事违法行为、尤其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所具有的潜在抑制效力。为此,我们将阐述当前吓阻理论的主要观点,并批判地探讨其是否能产生以及如何产生为众多从事国际刑事司法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士及国际刑事法院本身所认定的实效。


  

  一、吓阻理论的一般原则


  

  吓阻理论起源于启蒙时代,因此其各种模式都是犯罪学的最初尝试。其中,最直接的就是人类行为模式。该模式假定行为取决于个体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快乐/利益与痛苦/成本的计算。一旦快乐大于痛苦或者利益大于成本,行为就值得去做。当法律被纳入这个计算模式中时,最好能使行为产生更多的痛苦或者使行为的成本高于收益,因而通过归责性的惩罚,可以在一个群体中产生一般性的吓阻力,并进而对具体个体产生特定的吓阻力。正如该模式的早期版本所阐述,法律对行为的吓阻能力基于与惩罚有关的三个变量:及时性、确定性和适当性。如果惩罚更及时[5]、更确定,与犯罪造成的痛苦更相称,吓阻的效力就越大。不仅犯罪学家对这种吓阻模式进行了彻底的实践检测,许多学者也对其基本假定和预测进行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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