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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第10条之谜

  

  总之,清廷并不依靠“降旨”什么政策给“谋利”的“胥吏”来实施改革,而以巩固个人民法权利为主要的改革措施。这是因为按那时的看法,如果个人不能有民事权利,不仅个人本身不能生存,而强者可以随便欺凌弱者,全社会受害。


  

  在2006年,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19]多达13500多字。其中有15个“权”字:按第7.28条,应该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即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提高行使有关权利的自觉性(共6个“权”字)。按第2.5条,在农业高级技术研究中,应该保护关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两个“权”字)。按第3.12条,应该保障务工农民(即民工)的“合法权益”(大体是指劳动法方面的权利和民工的孩子上学的权利等),按第7.29条应该发展“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等中介组织并维护这些组织的成员的权利,按第6.26条,应该进行集体林权的改革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的改革(共5个“权”字)。此外,第2.7条和第6.26条还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7条强调耕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6.26条允许农民“依法、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总之,虽然农民的问题非常严重,而该文件的目的在于决定有关的基本政策,但是其中只有两条提到农民的物权,而其中又只有一条说明这个物权的部分内容,即允许农民合法转让该权利。没有一条提到农民的所有权。文件的绝大部分内容不给农民个人提供任何民事权利,只要求干部作各种好事。这些要求也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都无非是重复现存的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没有什么新东西。


  

  自这个文件看,跟一百年前的改革立法相比,好像今天的改革已没有必要依靠个人权利,依靠干部就够了,似乎因为现在已没有清末那类倚靠法令谋私利的胥吏了。


  

  不少中国经济学家认为,上述市场条件等情况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甚至部分法学家也觉得这里有点儿问题,希望农民能得到长期的土地所有权。与此相反,北大法律系的巩献田教授虽然也认为要保护贫穷的农民,但是为了保护穷人必须要加强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依据巩教授的看法,尽管物权法草案98%的条款没有问题,但是因为该草案强调个人的权利,所以草案的精神不行,违反宪法,不许采用。不过,巩教授却不提宪法本身的上述问题。


  

  笔者是欧洲人,以欧洲人的眼睛看问题。在欧洲,几百年以来,不管政策精神怎么样,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环保、土地规划等法律条款也对国家、公司及各种身份的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实行平等的限制。欧洲人觉得,既保护也限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条款和这些法律条款的权威性是很宝贵的资源。怎么能把这些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制度称作资源呢?因为欧洲人看得见:在欧洲以外那些没有这类所有权规定的地方,不少有钱的人希望得到土地所有权而来欧洲投资。


  

  那些来欧洲投资的人当中也有开发商等有钱的中国人,但是最初并没有中国农民。这是否是说,中国农民对于所谓的土地所有权不感兴趣呢?那是因为中国农民还没有钱可以在欧洲投资。但是去欧洲打黑工的中国农民有的是。其中一部分人把在欧洲赚的钱也尽可能在欧洲进行再投资。譬如,在意大利北部,他们正在恢复已半死的意大利纺织工业。在欧洲之外,如在加拿大西部,则早已有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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