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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

  

  在中国众多的社会风险中,应当说政治腐败、权力异化、司法不透明最容易使国家及整个执政机制遭受颠覆性的破坏。“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非危言耸听。政治腐败、权力异化、司法不透明会使善良的人们丧失信心,也会败坏人们对国家和未来的期望,还会直接动摇人们仅存的信念根基。


  

  “管住权力、治国先治吏、对权力进行监督”,在中国已是一个“说得嘴上起泡,听得耳朵长茧”的论断。只要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它就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论断。我们应将它看作化解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的重心和基础所在。2004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曾发表过一段十分令人深思的讲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人民)讲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掌权者的驯服,实际上就是对权力的驯服。把掌权者“关进笼子”,实际上就实现了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初衷,这样就可以通过监督掌权者的一举一动来监督权力。做到了这一点,中国的社会风险就可能大大降低。


  

  (三)严格执法,及时、全面、公正惩治经济犯罪


  

  各种刑事犯罪要依法惩治,但今天的中国社会对经济犯罪更为敏感。贫富差异所导致的社会不公、社会怨怼可以说是中国经济犯罪的另一种时代投影。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让人们高兴,“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固然可以休矣,但中国社会贫富差异之大却令人们丧气。如果只能通过诚实的劳动致富,那么人们就不会对贫富差异存在任何争议,因为贫富差异本身并不是问题,其实大多数中国人在历史上是穷惯了的。都说当今社会有一种“仇富”心理,但再怎么“仇富”,也没听说“仇”到袁隆平身上去。严重的官僚特权、贪污腐败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不仅“前腐后继”的贪污腐败分子已经成为刑事犯罪的“大军”,而且激化了的社会矛盾,迫使一些民众几乎要开始“明抢暗盗”了。因此,对各种经济犯罪予以及时的制裁,这对恢复人们对公平的信心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及时、全面、公正地惩治经济犯罪,并非是每每言及重罚,说及时惩罚是指只要有经济犯罪就必须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来得越快就越有警示性;说全面惩罚经济犯罪是指所有经济犯罪都要做到罪有应得,罪有所罚。公平是指绝不能“此一时彼一时”、“此一地彼一地”、“此一案彼一案”。为此,应当劝喻社会不要对刑法存有不恰当的心理期待。罪罪重罚会破坏刑法中的罪刑结构,也与人类的普遍公正、公平观念相冲突。对于经济犯罪,制度性的预防远比刑罚的严惩来得有效。所以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防止贪官外逃机制等制度建设,对于克服腐败现象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消除暴富暴穷,实际上也是降低社会风险的一个减压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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