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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

  

  (二)执政不公积聚的社会风险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应当是我们这个人民共和国执政集团的应有宗旨。政府实际上是一个来自于社会、产生于社会又超越于社会的社会公器。公器当公用,执政当公正。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我们共产党人除了整个无产阶级利益外,没有任何特殊的私利。然而,今天有些政府机关,在对社会管理、在为社会服务过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已经有着自身的利益。一些地方爆发群体性事件,本已折射出地方政府机构处事不公、断事不明,还往往试图进行强力压制,手铐监狱以待,很难说其中不夹杂着这些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私利。


  

  社会上民怨来自何处?人们的一个直觉是很多时候、很多地方我们的政府没有主持公道、没有伸张正义,没有替人民大众维护应有的利益,执政出现了明显的偏向,甚至某些政府机构也像江湖上的“弄潮儿”,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党群分离、官民对立的社会现象,并由此产生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在一个缺失正义的社会,已有的文明规则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取而代之的往往是丛林规则。


  

  如果政府办事不公道,政府不主持正义,那自然会产生人怨民愤,人们自然就不会与政府、与官员同心一体。由此本为一体的人民将开始分化为“我们”和“他们”,国家也将会面临着成为一盘散沙的可能,此时这个社会就非常危险。


  

  (三)司法不公积聚的社会风险


  

  在目前的中国,司法不公一直是整个社会所诟病的话题,一个赵作海冤案的发生,使先前在人们心头已逐渐淡漠的佘祥林案件、呼格吉勒图案件、聂树斌案件、杜培武案件……像梦魇一样再一次浮上人们的心头。他们成了一种野蛮司法观念、一种不合理司法制度和某些司法者践踏法律的牺牲品。至于当前各种各样的,例如山西的“稷山文案”、重庆的“彭水诗案”、辽宁的“千里进京抓记者案”、河南的“灵宝网络帖子案”等案件的不断上演,更是现代司法在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刑法的任意扩大解释和随意发明创造“新罪名”的“丑恶表演”;拦截正常的上访人,设立“安元鼎”之类的关押场所;在官民相争时,法院明显偏袒政府,司法公正有时没有保障……,这些都是当代法治国度和文明世界的耻辱。国家法治目标设置的光荣期许一旦被现实的情景解构而被判定为虚假和矫情造作时,国人那种长期以来为轰轰烈烈的意识形态宣传而被激荡起来的对依法治国向往的热情就会消退、信心就会瓦解,从而必然导致下一轮重新进行信心鼓动时必要成本的成倍增加。


  

  文明社会正义规则的退场、司法公正的缺位,必然导致丛林规则粉墨登场,也必然导致社会风险骤然而起。当社会中哪怕只有一小部分人因长期地被冤枉、被贱视、被拒绝,丧失了最基本的人的尊严和自我确认的条件,最终也会形成暴虐的性情,铤而走险直接求助于江湖黑社会势力。当这种对立的双方都因为没有文明的规则可循而走向敌视立场时,对立的双方就会被推向没有退路的境地,为对方也为自己准备好“刀斧手”,这种搏斗的必然结果进而使得双方都成为一种恶制度的牺牲品。而那些“校园血案”、“抗拆自焚”、“铤而走险杀警察、杀法官”的报道不过是一些注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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