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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重重与宽严相济:域外刑事政策的借鉴(上)

【作者简介】
李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室。
【注释】Jack McDeviu etc: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Accuracy of Bias Crime Statistics Nationally (Final Project Report),TheCenter for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Research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February 28 , 2005.
储槐植:《美国刑事政策趋向》,载《北京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参加《环球时报》, 2001年11月16日第4版。
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梁根林:《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储槐植译:《美国的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策略》,载《外国法学》1981年第3期。
何秉松:《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505~506页。
储槐植:《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同注,第42页。
Fiscal Research Division: Correction Budget and Policy Is-sues Legislative Briefing,Agency of the North Garolina Gen-eral February 6,2007.
DEVELOPMENTS IN THE LAW:THE LAW OF PRISONS:III. A Tale of Two Systems: Cost, Quality, and Accountabilityin Private Prisons, Harvard Law Review, May, 2002.
储槐植编:《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50页。
即依据犯重罪的次数按一定的比例累加量刑,累加比例各州之间有所不同。
该法最早出现在1984年《携带武器的职业犯罪法案》(Armed Career Criminal Act)中。美国联邦在1994年通过的《暴力犯罪控制及执行法条例》(Violent Crime ControAct),对累犯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前已触犯两次重罪,或前已触犯一次以上之暴力重罪犯,或一次以上重罪之烟毒犯,若再犯一次暴力重罪时,将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参见竹怀军、利子平:《我国刑事政策的抉择及其合理性论证》,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N.J.S.A.2C:43-7.2,NEW JERSEY STATE PAROLE BOARDSENTENCING REFERENCE GUIDE,Nov. 2005, P13.
4D : Diversion:转向,Decriminalization:除罪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非机构,Due process:正当程序。
参见《美最高法院裁定取消少年犯人死刑》,载《哈尔滨日报》2005年3月3日c
如里根时期采取的重重政策是:(1)废除例外规则;(2)设立预防性拘留措施;(3)限制被州法院判决有罪而通过人身保护程序向联邦法院上诉;(4)恢复联邦死刑;(5)提高多数犯罪最高刑期;(6)废除联邦假释等。See D. StanleyEitzen/Doug A. Timmer: “Criminology”. John Wiley &Sons,Inc,1985 ,P5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白皮书:《二零零一年美国人权纪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2年3月11日。
刘方权:《“9.11事件”后美国刑事司法政策变化及启示》,载《四川警官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
陈光中:《严打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
同注
在英国与权利有关的法律主要有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998年的《人权法案》等。
主要是北爱尔兰地区的恐怖活动日益严重,包括北爱尔兰共和军等恐怖组织。
《李银河自选集》(上卷),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1994年国会通过将年龄降至18岁的修正案,英国法院后来又逐渐给同性恋者以婚姻、家庭、领养、抚养、探视孩子等权利。
不起诉裁量权也称不起诉斟酌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已具备足够的犯罪嫌疑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某些案件,享有不起诉以及降格起诉的权力。见邓晓静、陈咏梅:《英、德、日不起诉裁量权之比较》,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9期。
同注
可以说,英国是最早适用社区服务刑的国家之一,社区服务刑被认为可以实现不同的刑罚目标:社区服务刑可以对社区进行补偿,可以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可以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可以改造犯罪人。见杜雪晶、刘亚娜:《国外非刑罚化的现状与界域探究》,载《求索》2006年第11期。
《关于英国、芬兰社区矫正工作的考察报告》, http :∥www.bjdx.gov.cn/ztlm/ygcfkcbg/35336.htm 。
法庭根据罪犯的行为程度,在其(特别是少年犯)不再继续危害社会的情况下,裁定有条件的解除指控,但保留相应的惩罚权利。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3年),罪犯如果再犯新罪,则数罪并罚。
李晓明:《21世纪英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同注,第 46页。
其实早在布莱尔成为影子内阁成员时,就已意识到解决犯罪问题是实现英国社会改革目标的根本,于是便开始研究如何对付犯罪和反社会行为,并创建新的刑事政策改革思路。其上台后不久,一方面充实警察体系,另一方面制定新的刑事政策,着手改善刑事司法体系。英国政府认为,产生于19世纪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必须进行改革,以建立适应21世纪的刑事政策与司法体系。
其中规定了对付恐怖活动的非常手段,甚至涉及一些对个人隐私和自由权利的限制,有些内容还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冲突.故英国是欧洲惟一对该公约提出保留的国家。由此也使英国今天的人权政策遭致质疑。
《星期日独立报》2002年7月14日。
我们知道,陪审制度源自于英国,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的《大宪章》。然而,英国于1948年正式废除了大陪审团(即起诉陪审团)制度,审查起诉的职责转由治安法官承担,至今仅有小陪审团(即法庭陪审团),且一般限于陪审重罪。小陪审团把握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判定,并以此作为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
刑事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其观念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而制度的起源,最早可溯至英国17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是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Criminal Evidence Act)中确立的。尤其是相对于英美法系来讲,它既是其基本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也是其抗辩制审判方式的重要支撑。同注
该法第2条规定,在严重欺诈案件调查中,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问或说谎,这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短期监禁的刑罚。
它们是:(1)如果嫌疑人在被发现处或在其人身或衣服上有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物而嫌疑人不解释其存在原因时;(2)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而他又不解释原因时,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断(Adverse In-ference)。同注
即禁止就同一指控对被告人进行重新审判,旨在保护人权和程序公正。据说,这一规则在英国已有近800年的历史。根据这项规则,长期以来在审判中只要陪审团宣判被告人无罪了,对事实的认定就到此为止,检察官不能就无罪的判决提起上诉或抗诉,除非发现原来的审判在审理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公或错误。同注
同注
反社会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轻度的威胁、恐吓、粗暴蛮横行为、飞单(不给小费)、不守规矩、逃学、乞讨、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故意破坏艺术行为、乱用气枪和烟花影响他人生活、不负责地遗弃汽车、破坏社区设施等。2003年到2004年之间,英国政府处理了1万件反社会行为案件,发出了2600个反社会行为令,包括400多个驱散令和150个针对吸毒住宅的关闭令。金鑫:《英国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金鑫:《英国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David Faulkner: Criminal Policy in Transition: Criminal Pol-icy Trends into the New Millenium,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SOCIOLOGY OF LAW and CriminalPolicy in Transition: Criminal Policy Trends into the NewMillenium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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