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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重重与宽严相济:域外刑事政策的借鉴(上)

  

  影响美国“重重”刑事政策的还有两点应特别引起注意和重视。一是美国“9·11”事件对刑事政策的影响。自2001年“9·11”事件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在刑事司法政策方面的一些举措,反映了其在法律价值观念方面的某种变化,显然这是对个人主义极端泛滥的一种“矫枉过正”,也是美国在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之间权衡后作出的一种新的平衡与选择。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1)2001年布什总统签署《美国爱国者法》(USA PatriotAct),使司法部长有权下令拘留任何外国人,只要他“合理地相信”此人可能对国家安全有威胁,司法部必须在7天之内对被拘留者提起犯罪或驱逐起诉,但并没明确拘留的具体期限。(2)美国司法部还推出新的法令,规定法官认为有必要时赋予官员监听联邦监狱中一些犯人与律师之间谈话的权力,同时美国还成立军事法庭以代替普通法庭审理恐怖犯罪案件。军事法庭具有4个特点:(a)陪审团多数通过,而不像普通陪审团那样一致通过或个别州的11/12通过,且判决即可生效;(b)所谓审判更快、更保密、更安全;(c)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通常不允许被告人提出上诉;(d)控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较轻,只需达到“对一个合理的人有证明价值”即可。[20](3)美国还加大了对来自穆斯林国家移民和学生的调查力度,扩大了对其电话的监听范围,对提供恐怖犯罪线索的外国人优先发放居留证,放宽对涉嫌恐怖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延长对涉嫌恐怖犯罪人的羁押期限,加强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密切州执法部门与地方执法部门的关系等。[21]二是美国反垄断法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美国的反垄断措施由成文法(Statute)、反垄断判决指南(The Antitrust Sentencing Guide Lines)、宽免政策(Le-niency Policy)三部分组成。成文法主要包括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Act)和1984年《刑事罚金实施法》(Criminal Fines Implementation Act),以及2004年6月美国国会又通过的《谢尔曼法》的修订案《反垄断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The Antitrust Criminal Penalty En-hancement And Reform Act)《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每个签订合同、联合或合谋”限制州际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人都构成犯罪。而且《刑事罚金实施法》规定了比《谢尔曼法》所设定的罚金上限高出许多倍的计算方法。2004年《反垄断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将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10年。1987年美国判决委员会制定了“反垄断判决指南”规定,个人触犯反垄断法的刑事罚金为“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商业量”(Volume of Commerce Affected by the Violation)的1-5%,最低不得少于两万美元,公司触犯反垄断法的刑事罚金最高可达1200万至2400万美元。根据2005年4月29日修订的判决指南规定,个人的监禁期限主要根据罪过等级(Offense Level)来确定,如果“受违法行为所影响的商业量”超过了100万美元,则要增加罪过等级,最高可增至16级.每级罪过对应着一个最短监禁期限与最长监禁期限。宽免政策由司法部于1978年制定,旨在鼓励违法者自首,并与政府合作调查违法行为。由此可见,美国对此类垄断行为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其罚金数额之巨、监禁时间之长属历史罕见。不仅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的刑事政策的走向,甚至引起其他国家的密切关注和效仿。[22]


  

  三、英国纠偏式的刑事政策:轻轻重重,轻重兼顾


  

  英国总体上是一个权利意识相对浓厚的国家,也许这与其法源有关。[23]显然,此情况下对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十分有利,尤其在二战后英国也曾一度呈现趋轻的刑事政策,甚至基于国际形势的影响,也制定出一系列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与法律。然而,随着20世纪国内恐怖活动的猖獗[24],尤其是21世纪初英国犯罪率的上升和国际恐怖活动的泛滥,使得其刑事政策利益保护的钟摆逐渐向有利于打击犯罪方面倾斜。


  

  英国最初的“轻轻’,刑事政策基本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等。一般认为,英国非犯罪化刑事政策的内容和刑法改革的思潮肇始于二战后,尤以英国下议院1957年通过的同性恋及卖淫委员会的沃尔芬登报告(Wolfenden Report)为契机。该报告认为,除非私人生活侵犯公众利益,法律不得干预私人生活,法律的责任不是干预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而是管理那些破坏公众秩序和规则的事情。报告明确了刑法干预个人行为的具体范围和界限,主张有关道德犯罪及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并在英国进行了一系列非犯罪化的法律改革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959年的《淫秽物出版法》(ObscenePublication Act)使得对淫秽物品犯罪的处罚呈现轻缓化;1961年的《自杀法》(Suicide Act)规定了对自杀行为不予处罚;1967年的《堕胎法》(Abortion Act)规定妇女可以自由堕胎;1967年的《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sAct)确认21岁以上男子之间私下自愿发生的同性恋行为不触犯刑法[25]。对于非刑罚方法和手段的使用,英国法律也作了很好的体现和规定。如英国本无假释制度,但自1967年的《刑事审判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ct)开始对假释制度全面适用。另外,英国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还表现在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26]。英国很重视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皇家检察官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警方移交的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具体方式有两种:(1)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人具备定罪的现实可能性,但倘若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没有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以何种罪名、罪数起诉。在起诉问题上检察官不仅有权决定是否起诉,而且还有权决定以何种罪名起诉或犯有数罪时决定只对其中部分罪行起诉的权力。[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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