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两个层次与法
严存生
【摘要】法根源于人性。人性的自然层次与法无关; 只有当人具有理性和生活于社会之中后,才产生了对“法”的需要,以协调人们之间的活动,理性也才使人有能力为自己立法,因为法是具有理性的人和谐交往的准则。正因如此,法所表达的主要是人的社会生活之道,这个道就是广义的道德,它的终极就是正义,即人与自然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然,这个道与自然之道并不是截然分离和对立的,而是在对后者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创制出来的,是人的思维着的理性为人所立的法。
【关键词】人性;社会层次;法
【全文】
法根源于人性,因而法哲学在研究法时必然要研究人性。西方法哲学各派虽然都承认法根源于人性,但在关于什么是法的人性基础的认识上明显存在两派:理性主义和感性主义。前者以自然法学家为代表,他们的基本观点是法根源于人的理性,是理性所发现的人的规律,即道德律;各种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分析法学家则是后者的代表,他们认为感性是人的根本,而人的感觉的苦乐感使人自私,只追求功利或只顾个人的眼前利益,不顾其他。法正是根据人性的这一特点而设计的,目的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他们之间的分歧产生的根源在于对人性认识的片面性。其实,感性和理性都是人的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理性与感性是不可分割的,理性是在感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性因而有着两个层次:自然层次和社会层次。自然层次的人性是天赋的和相对稳定不变的,其中作用的是由其自然属性所产生的自然法则或丛林法则;社会层次的人性是多维的和相对可变、可塑的,它存在着使人做错事、坏事的可能性。因此,人性的第一层次不需要法,只有第二层次的人性需要法来引导,使之趋善避恶。因为人的做错事、坏事的可能性仅仅靠个人的理智是无法阻止的,它需要一种体现社会或集体理智的力量,而法正是它的体现。
一、人性的两个层次及其关系
(一)人性的两个层次
人是地球上的高等生物,是灵长类动物中的最高一种,她不仅群居于社会之中,而且具有其他生物所没有的智慧,即具有理性思维的能力,能从某种程度上认识自己和周围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创造了一套复杂的符号来概括和交流这一认识成果,从而使他们拥有丰富的文化生活,行为具有创造性和能从某种程度上控制自己和周围环境。正因为如此,恩格斯给予人类一极高的评价,说她是“地球上的最美丽的花朵——思维着的精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