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略)
三、减刑、假释同步监督路径下的配套制度构建
1.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权力支撑--调查权、协助权和调监权的赋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就是发现违法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和人员及时纠正,并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4}只有及时发现违法情况的存在,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或追究犯罪,实现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要对减刑、假释进行有效的同步监督,仅仅了解执行机关报送的各种书面材料是不够的。法律有必要规定:检察人员除了享有对报送材料的书面审查权外,还有独立的调查权,并不受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干涉。调查的手段除了调阅案卷,如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调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以及狱政管理等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外,还可以实地询问狱警、同监罪犯等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另外,法律应,明确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或个人协助调查,要求拥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机关出具材料,了解情况的个人提供相关情况。最后,基于对刑罚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特定需要,检察机关还应享有将服刑人员调监关押的权力,这既是一种必要的查处、取证侦查措施,也是在特定环境下对证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2.对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同步监督的物质支撑--监狱法庭和远程视频法庭的建立
要实现检察机关能够参与到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必须要有开庭审理的物质基础--法庭。但就当前来看,中国的服刑犯基数大,每年法院需要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数量也较多,如果所有案件都在监狱所在地法院审理,必然导致法院或监管机关需要承担大量押解任务,这不仅会加重他们的工作负担,还可能增加罪犯在押解途中逃跑的风险。如果再算上参与法庭审理的证人,如同监犯人,押解任务将不堪重负,这也是减刑、假释书面审长期存在的物质原因之一。在西方许多国家,减刑、假释一般都在监狱内进行审理。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2009年3月27日,我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就设立了“第三十三号法庭”,专门审理重大减刑、假释案,在全国首开监狱里设置法庭之先河。笔者认为,在监狱内或监狱旁设立派出法庭,是保证减刑、假释案件得以开庭审理,实现检察机关庭审同步监督的长远举措。但考虑到监狱法庭设立建成之前的客观条件,运用设于监狱内的“远程视频法庭”,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和终端设备等,同步完成提讯罪犯、开庭审理或宣判等审理活动,不失为当下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