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路径化构建

  

  二、从事后监督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的格局构建


  

  就减刑、假释的基本流程来看,整个减刑、假释的过程可分为监狱提请、法院审批、裁定和生效执行几个大的环节。进一步细化,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一般流程又可分为: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在监狱内公示7天,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在法院的减刑、假释程序可细分为:立案,案件交接移交承办人,确定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宣判,送达裁定书。笔者认为以法院对减刑、假释的裁定为中心,设置程序同步的检察监督格局,从事后的裁定审查扩展到监狱减刑、假释提请环节的事前监督,法院对裁定审批过程中的事中监督,以及裁定做出后的事后监督三个环节。


  

  (一)事前监督--从监督真空到三点一面


  

  就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整个流程来看,笔者认为依据司法部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从监狱提请程序的三处着眼点入手,辐射整个提请过程,实现三点一面的全景式监督(图一)。


  

  ( 附图略)


  

  首先,在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派驻的驻所检察室负责人一般就是该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如果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有不同意见,在讨论会上就可以当场提出。这就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事前介入提供了第一次机会,而要利用好这一条件,就必须做好派驻检察人员的巡视制度。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服刑犯中间调查了解情况,对罪犯计分考核和奖惩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听取服刑人员对监管人员的意见,主动挖掘减刑、假释中存在的舞弊、滥用线索和信息,及时发现监管工作中的问题,避免监管人员伪造服刑犯虚假表现材料现象。除了巡视制度的建立,检察机关还需要加大科技投入,增强科技在刑罚执行监督中的含量和能量,实行电视监控和网络化管理。传统依靠询问、查阅资料等调查方式,效率不高。为此,检察机关或派驻检察室应当与执行机关实现微机联网,信息交流互换,资源共享,及时掌握刑罚执行、监管改造、教育、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和信息动态,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管理,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延伸和扩大事前监督的范围和能力,发挥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中法律监督作用的一面。


  

  其次,结合公示,及时发现不实信息。当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结束评审,监狱都会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狱警或者罪犯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由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但是,由于对监狱自我同体监督的不信任,以及忌惮异议提出后的打击报复,很多罪犯不敢主动提出异议,公示制度实际上被虚置。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既然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变更享有诉讼监督权,接受狱警或者罪犯对公示的异议,监督减刑、假释的健康推进自然义不容辞。因此,应当在公示中将检察机关作为异议接收的一方,列明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的渠道或方式,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所查实的异议,有启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复核的权力。如此一来,公示的效力可以得到全面释放,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的事前监督也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当然,做好这一步,检察机关还要对检举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必要的保密,同时在公示中可以明示“允许匿名举报”的条款,从而打消其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