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战役决策程序和方法不遵循科学原则,不仅易导致决策内容不科学(如前述决策内容中体现的重打轻防),而且易导致决策目标不科学。笔者发现,在打击制贩假证犯罪破案战役的侦查决策中,决策人员由于未能遵循前述侦查决策的科学程序对制贩假证犯罪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导致了未能遵循预防与控制犯罪的规律来设定科学合理的破案战役目标。如S省在该次打击制贩假证破案战役的部署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中明确指出:“此次破案战役,以制贩假证犯罪高发的地市、县区为重点,深入经营、深挖犯罪,力争使制贩假证犯罪明显减少。”通过开展打击制贩假证犯罪破案战役就能短期内市制贩假证犯罪明显减少吗?在滋生犯罪的社会因素没有加以改变的情况下,犯罪就不可能消灭,也难以减少。制贩假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社会信用缺失,利益驱使与暴利诱惑,买假市场需求刺激,监管与控制不利等因素都会使制贩假证犯罪滋生蔓延。假证之所以屡禁不止还在于它对使用者的社会功能性,即它是有意义的,其意义在于它可以替代真实有效的证件来帮助使用者获得意外的社会资源。[20]因此,不从制贩假证所涉及的社会领域入手,寻找滋生其泛滥的社会性土壤并采取有效措施,就不能使制贩假证犯罪明显减少。再者犯罪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仅仅通过刑罚手段来惩罚制贩假证犯罪,对控制制贩犯罪来说是徒劳的。对于犯罪问题的治理或者控制,不能依赖运动式的严打破案战役,而应当注意结合社会手段,从而尽量减少滋生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
【作者简介】
梁武彬,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注释】“证”即“证件”,是“证明身份、经历等的文件”。即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某人拥有某种身份、权利、或具有某种资格与能力的书面凭证。“假证”是尽可能仿真真证件的“拷贝”。“制贩假证”中的“制”即无制作权限的入模仿真证件来伪造制作“拷贝”,这实质上是一种欺诈性模仿行为,目的是使人真假难分。“制贩假证”中的“贩”即贩卖假证件,制作假证者往往将其“作品”出卖牟利,制作与贩卖假证两个行为往往如影随形。
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杨郁娟:《论破案战役》,载《铁道警官高等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24页。
笔者收集相关学术研究及文献,并与四位有15年以上的刑侦工作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将其作为问卷设计范围与架构的参考,问卷在J市M分局进行了预试修订,每个地市中随机选择2个区县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各发放10份调查问卷,共计发放340份,有效回收335份,整体有效回收率为98.5%。
由于历次严打持续的时间长,打击形式单一,广大民警已对严打产生了“逆反心里”,滋生了司法惰性,严打期间投入巨大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非严打时期则出现有警不接、接警不出、拖案不办的恶劣现象,甚至把严打视作就是集中精力办专案,案件破了,严打也就完成了。在这一观念支配下,不但使公安机关忽视了日常基础工作的建设,甚至导致了办案质量的下降。
一位侦查指挥员形象地指出,破案战役往往是“春季保卫”、“夏季攻势”、“秋季战役”、冬天再“行动”一下子,其中的规律极易为犯罪分子把握。
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公安机关倾向于将侦办的案件数、打击处理人数的升降作为打击制贩假证犯罪案件是否好转,工作情况优与劣的标准。客观上导致了基层围绕数字做文章,放松全面工作、忽视基层基础工作的倾向,导致工作中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
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参见杨郁娟,《论破案战役》,载《铁道警官高等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25页。
参见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参见何挺:《论严打刑事政策》,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7页。
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公安部提出了刑侦工作中的“三个必须”即“现场必须勘查、鉴定必须准确,质量必须保证”。一民警坦言:对于辖区有犯罪现场的报案,民警必须出警进行现场勘查,一般一个值班探组每天要勘犯罪现场的不会低于3个,每勘查一个现场一般不低于2个小时,由此可见工作量之大。
在访谈中,有的侦查员甚至不知道制贩假证犯罪案件是由刑侦和经侦哪个部门来管辖。
张宗亮:《试论侦查决策科学化》,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57页。
郝宏奎:《侦查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第45页。
王传道主编:《刑事侦查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陈鸿:《使用假证:一种资源获取的非合法化形式——透视北京市中关村假证市场》,载《社会科学家》2004年第5期,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