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打击制贩假证破案战役中,刑侦部门在孤军作战。在没有严格的制约激励的情况下,其他相关警种在打击制贩假证犯罪工作目标管理上没压力,在具体工作上就缺乏动力,因而在相关打击制贩犯罪工作上形成不了打击工作的合力,形成了刑警干、其他警种看的被动局面。特别是派出所以及户政、治安部门的人口管理、行业场所管理的职能优势在打击制贩犯罪工作中没能得到充分的运用。另外,刑侦与经侦、禁毒等部门在打击制贩假证犯罪过程中,由于很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往往存在工作交叉的问题,却各自为战,造成破案资源的浪费。
四、打击制贩假证犯罪破案战役的决策没有遵循科学化原则
科学化是侦查决策的基本要求。[17]侦查决策应“建立以科学决策为前提,以科学评估为衡量尺度的科学的工作机制。”[18],科学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遵循决策学一般原理和要求,实现侦查决策程序上和方法上的科学化;二要遵循刑事科学群关于预防、惩治和控制犯罪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实现内容上的科学化。决定组织开展打击制贩假证犯罪破案战役是一项侦查决策活动,亦应贯彻科学原则。
组织开展破案战役欲实现决策程序和方法上的科学化,就要做好相应调研工作,审时度势、充分论证。一般而言,决定发动破案战役的侦查决策要经过收集与研判信息--确定科学合理目标--确定方案及论证优选这几个阶段。[19]结合调研所见情况,笔者感到制贩假证破案战役打击效果之所以不够理想,一个重要症结在于组织开展破案战役的决策未遵循科学决策程序,这使得破案战役无论是宏观决策还是战略布局,都处于一种被动乏力的状态,远不能适应打击与防范该类犯罪的实际需要。这主要表现在决策人员秉持“救火队”思维,进行“拍脑瓜子决策”。所谓“救火队”思维是指面对制贩假证犯罪猖獗的犯罪态势,决策人员首先想到的是立即发动运动式、规模化的严厉打击,寄希望其扑灭犯罪之火。所谓“拍脑瓜子决策”,是决定组织开展制贩假证破案战役时,决策人员不注重倾听专家们建议,不注重调查研究,对于制贩假证犯罪的总体情况不清,底数不明,仅凭对制贩假证犯罪现象和原因一些朴素的认识来进行决策,论证不充分,仓促部署发动破案战役。既不注重“瞻前”,即对犯罪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也不注重“顾后”,即犯罪人员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在决策部署上重打轻防,不以打促防来夯实基础工作,逐步建立打击制贩假证犯罪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长效机制,实现打击制贩假证犯罪工作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