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破案战役不等于严打;严打的科学内涵不仅包括打,还包括以打促防;严打也不是一味强调从严与从重,严打刑事政策已经科学发展为宽严相济。首先,破案战役不同于严打。严打是一项刑事政策,其贯穿于刑罚权运行的始终。而破案战役是侦查权运用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在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犯罪活动猖獗时,通过破案战役能有效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侦查破案率,体现侦查活动的主动性。”[7],在破案战役中贯彻“严打”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制贩假证犯罪,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二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能等量齐观。其次,“严厉打击”也并非“严打”科学内涵的全部。按照2003年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公安机关贯彻“严打”刑事政策,既要重打,又要重防,要以打促防,要重视规模与形式的多样性。罗干在本次会议上对“严打”做了精辟阐释:“在今后的打击犯罪工作中,我们必须毫不动摇、一以贯之地坚持严打方针,丰富和发展斗争方式,不断增强打击实效。努力做到:在规模上,由侧重大范围的统一行动向侧重小区域的专项整治转变;在形式上,要由以集中统一行动为主向以经常性的打击为主转变,将严打方针更多地体现在日常打击工作中。”再次,“严打”也并非一味地追求“从严、从重”打击,2005年罗于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后在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宽严相济”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标志着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科学地发展为“宽严相济”。罗干指出,“宽严相济”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轻轻重重,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威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打击制贩假证犯罪破案战役中,许多人没有深刻理解以上所述破案战役和严打刑事政策的科学涵义,从而造成破案战役决策和实施上一味追求从严从重严厉打击,这既不利于巩固破案战役的战果,又不利于科学贯彻严打刑事政策。
二、对破案战役功能寄予不合理的期待
从问卷调查情况看,在有效收回的335份问卷中,认为不能全面了解破案战役功能的有275份,占问卷调查的82.1%;认为通过开展破案战役严打能有效遏制制贩假证犯罪的有290份,占问卷调查的86.6%。由此可见,许多人不仅不能全面了解破案战役的功能,而且对破案战役遏制制贩假证犯罪功能也给予了乐观估计。对有关人员进行的访谈也印证了上面的结论。在访谈中,笔者发现有许多人对破案战役的控制犯罪功能寄予了不合理的期待,即寄希望于通过开展破案战役,通过“秋风扫落叶”式的严厉打击,毕其功于一役,来简单化地来解决制贩假证犯罪问题,并以短期打击该类犯罪的成绩来代替长期犯罪防控的成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