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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完善

  

  三、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基本观点


  

  虽然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进行了修补,但是,客观地讲,完善民事再审事由依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进一步改进还将会有很长的路要走。从现有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在总体上显得过于宽泛,一些不应当作为再审事由的情形被规定为再审事由。同时,再审事由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不容易识别和判断,在实务上不便于具体操作。因此,在我国,不仅民事再审程序能够被轻易地启动,生效裁判的终局性缺乏应有的尊重,而且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在是否启动再审程序问题上往往存在着不同认识,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不满情绪有所加剧。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认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基本思路是,严格控制民事再审事由的范围,将民事再审事由限制在生效裁判的基础出现严重瑕疵和诉讼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等方面;增加民事再审事由形式要件的规定,使民事再审事由成为可以在外观上能够轻易识别、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化、具体化情形。具体说来,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规范的完善和发展,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案件事实问题原则上不再规定为民事再审事由。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通常由较低审级的诉讼程序(主要是一审程序)负责,法律适用问题一般由较高审级的诉讼程序负责。其中的法理在于,较低审级的诉讼程序距离民事纠纷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最近,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最为方便,也最为真实、可靠,因此它是揭示案件事实最为理想的诉讼程序。案件经历的时间越长,探知案件事实的难度就会越大。随着案件审理向后续程序推移,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就会发生遗漏。所以在案件的事实调查和认定方面,较低审级的诉讼程序比较高审级的诉讼程序优越。只要案件经过公正的审理和裁判,一审和二审程序是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的。案件事实经过一审或者二审程序确定后,不应当再成为争议的对象。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国外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一审程序认定的事实,二审程序应当充分尊重,不得随意推翻。即便是实行三审终审的国家,通常规定三审程序不再考虑案件的事实问题,仅仅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再审程序更不会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所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原则上不应当成为民事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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