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民主如何应对“全球化”挑战
而就西方而言出路何在呢?
西方的出路当然只能他们自己找。不过,在单纯“经济全球化”导致“两种尺蠖效应的互动”这种大格局没有根本变化之前,问题很难得到实质性解决。但是要谈到局部的改革的话,我认为起码有两个选择是可以考虑、而现在他们似乎考虑不够的。当然是否如此着重还得看他们。
这第一招是在“群己权界”的调整中适当收缩“群界”,不必去反对福利国家,但完全可以限制议会的权力,即立法禁止议会通过财政赤字与公共债务“超标”(例如可以参考《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欧洲标准”:财政赤字不超过GDP的3%、公共债务不超过GDP的60%)的不合理预算。换言之,民众通过“代议士”当家作主,但主人也必须负责任,想要高福利就必须接受高税收,不能“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适当限制议会权力本是民主制度的通例,例如很多民主国家都以宪法规定议会不得取消言论自由。而上述限制本来也是符合常识的,否则也不会列入《马约》。以往在没有全球化的时代,由于“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游戏根本玩不久,基于其他常识议会一般也不会这么不负责任。但全球化时代就不同了,《马约》之所以设立上述门槛就是看到“全欧化”带来一国议会不负责任的风险,但是事实证明在欧洲一体化没有包括主权层面、《马约》也没有变成“欧洲合众国宪法”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根本不起作用。所以,在形成“超国家民主”之前那些高度参与全球化游戏的民主国家有必要把它列入宪法来约束自己。
第二招就是废除“防止双重征税”的规定,使“双重征税”合法化,通过这种办法适度约束资本流动,要比搞贸易保护、通过传统的关税壁垒限制商品流通更为合理。在人力不能跨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一国国民努力(姑且不去争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家的努力)形成的资本转移到别的国家,尤其是转移到成本畸低的“低人权国家”,会使本国损失就业机会、增加福利需求。但是“防止双重征税”又会导致税基流失。两相夹击,是使发达民主国家走向无限制透支道路的一大因素。不应该行政限制资本流动(对于资本流入国的劳动者尤其如此,理由如上所述),但是资本追逐低成本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应该对母国的社会公益有所补偿。当然它也应该对流入国尽公共义务。如果它希望既追逐低成本又不愿增加税赋,当然也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整个公司作为法人、甚至所有者作为自然人都迁入流入国,完全成为流入国的公司(因而也就没有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从而承担“低人权国家”的产权风险。不能既在民主法治国家注册享受其产权保护同时却无需纳税,又享受“低人权国家”的畸低成本带来的额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