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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诉讼监督及其价值目标

论检察诉讼监督及其价值目标


陈辐宽


【摘要】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和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途径。通过对诉讼的监督和以诉讼方式的监督,检察权最终实现对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这种制衡功能的发挥旨在达到诉讼监督维护“社会的法的秩序”的直接价值目标和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
【关键词】检察;诉讼监督;价值目标
【全文】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实践中其主要工作是进行刑事诉讼,因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权力属性和机构职能等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试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出发,将检察制度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背景下观之,对诉讼监督的本身以及检察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进行论述,为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新的视角。


  

  一、诉讼监督的范围与特征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属性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这种国家的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如何理解并如何实施,除了几部诉讼法有规定外,并无其他具体法律规定和授权。人们不禁要认为这是一种宪法规定的具体法缺失,似乎是立法的疏忽,从而导致宪法规定与具体法规定的不相衔接;又或者会认为由于宪法规定与诉讼监督之间存有很大的空间,因而检察权有很大的发展和充实的空间,或可认为检察权有很大扩充发展的未来。事实上,宪法规定如斯未变和检察实践的几十年历史已给出了答案,此既非立法的疏忽,也不存在检察权膨胀发育的可能性。要准确认识这种宪法制度安排的实际,必须深刻领会立法的深意,即一要领会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的关系,二要领会如此制度安排的目的。依笔者看,在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之间存在的不是逻辑上的属种关系,而是命题的等价等值关系,如若一定要区分两者,则我们只能看到它们在方法论上的体用关系,其中,法律监督为体,而诉讼监督为用,诉讼监督服从并服务于法律监督。对立法如是安排的意义,若再加之对立法以法律赋予检察权的权力手段(即主要是请求、主张权,辅之以有限的决定权)观之,足以看到这是立法在充分认识到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绝对权力膨胀和滥用的历史教训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检察权的肆意扩张而做出的科学布局。以下让我们进一步分析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的体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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