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自由流转地产是资本主义开始发展时期土地保有人的基本需求,地产是13世纪时土地保有人的主要财产来源,财产的资本化加强了土地保有人对地产自由流转的渴望,普通法满足了土地保有人的这一渴求。在13世纪以后,当领主以“to A and his heirs”这样的授产术语授予土地保有人地产时,普通法顺应时代的要求对上述术语进行了重新解释。此时普通法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土地保有人拥有土地上的全部利益,而其继承人在土地上没有利益,土地保有人可以将地产自由转让,此种转让不需要领主其土地保有人继承人的同意。这种新的解释标志着自由继承地产的正式产生。
自由继承地产是土地保有人地产的最高形态,它表明了土地保有人之地产可以自由继承与转让。自由继承地产产生之初,土地保有人死亡后,如果其继承人继承地产,还需缴纳继承金以与领主建立土地保有关系,但是随着1660年《保有废除法》的实行,继承金的封建义务被废除,自由继承地产成为一种无负担的土地权益。自由继承地产的诞生,还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人自由转让地产的权利的产生,地产保有人转让地产时既不要领主同意,也无需其继承人同意,自由继承地产所有权人完全拥有地产利益,自由继承地产的受让人在受让地产后,也取得该地产的全部利益,从实际意义上讲,自由继承地产与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已无实质区别,终身地产发展成为自由继承地产,完成了其从对人权(personal right)到对世权(proprie-tary right)的转变,实现了地产的真正财产化。
二、地产作为所有权客体对英国财产法体系的影响
土地保有关系导致了地产所有权的产生,土地保有人的财产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地产,而地产就其实质而言,是土地保有人对土地持有一定时间的利益:终身地产所有权人可终身持有土地利益,自由继承地产所有权人可永续持有地产。地产的出现,使得英国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呈现无体化:在英国,国王名义上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却不拥有实质土地利益,而拥有土地实质的土地保有人对土地本身不拥有所有权,其对基于土地而产生的地产拥有所有权。就这样,英国不动产法上,土地所有权的虚无与地产所有权的兴起使得所有权的客体开始了其无体化的历程。
英国财产权客体的无体化过程也是地产从一种对人性权益转变为一种对世性权益的过程。从地产的产生到其发展可以看出,终身地产产生于具有相对性的土地保有关系中,是作为土地保有人向领主提供对价所持有的土地利益。用现代合同法理论解释的话,土地保有人的这种权益属于合同权利,贝克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土地保有关系就其实质就是一种领主与土地保有人的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以土地保有人对领主宣誓效忠的方式缔结,领主和土地保有人常常就其土地保有关系中的权益讨价还价,土地保有人应当履行作为持有土地对价的封建义务,而领主则应当承担土地保有人的保护人,对土地保有人的土地权益加以保护[1]。自由继承地产的产生说明了地产作为一种相对性财产向绝对性财产的转变,也表明土地保有人地产保有权转变成了一种绝对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