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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罪无需“处分意识”

认定诈骗罪无需“处分意识”



——以利用新型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案为例

秦新承


【摘要】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意识是认定诈骗罪的必要条件。这种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存在天然缺陷,并被利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实施的机票款诈骗案直接推翻。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尽管因受骗将财物“拱手送人”,但行为当时却对这一后果完全没有认识。由此看来,认定诈骗罪无需被害人具有财产处分意识。同时,必要说的几点主要理由均存在缺陷,学界反驳不必要说的理由也值得反思。
【关键词】诈骗犯罪;处分意识;支付方式
【全文】
  

  通常情况下,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在实施财产处分行为时都具有明确的处分财产的意识,但通过对近两年出现的一种利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被害人虽然实施了财产处分行为,却完全没有财产处分意识。这一现象对诈骗犯罪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合理性或周延性产生直接冲击。


  

  一、典型案例及特点


  

  2010年7月22日,孙某通过某订票网提供的电话“4006-488823”预订机票,客服人员要求孙某通过网银汇款,孙某遂按其要求将958元机票款汇至工行某账户。虽经查询已扣款成功,但对方说钱未到账,声称需要通过ATM机“联网操作”以使付款生效。于是孙某又按其引导,在ATM机上输入所谓的使购票款生效的激活码“18356”(实际上该数字是输入到了ATM机的转账数额一栏),当然,相应数额被转入骗子账户。此时孙某丈夫来电,说接到短信通知,账户被扣18356元。孙某急忙找客服交涉,此时客服称,之前通过网银支付的958元机票款已收到,机票也已生效,账户被扣18356元系误操作所致,可以通过网银转账退还,并教孙某如何操作。之后,骗子以输入验证码的名义“指导”孙女士输入数字280838(其实是输入到网银的转账数额一栏,相应款项又被转至骗子账户)。得手后,骗子又以退款操作为由,用同样手法转走2万多元。[1]该案中,行为人前后转账四次,总共被骗32万余元。


  

  该案手法比较特别,被骗数额也较大,但却并不是偶发的个案。事实上,由于此类诈骗手法风险小、成本低且成功率高,近两年来,利用他人对信用卡支付方式的不熟悉而实施的机票款诈骗案件在各大城市已很常见,[2]有些甚至呈现职业化、集团化运作,社会危害非常严重。如南京警方近期破获了一起分工明确、规模较大的家族式机票款诈骗案,查实的被骗总额达400余万元,案件涉及全国20余个省份,主犯刘某仅22岁,刚从武汉某高校毕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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