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说纪检委交办案件
买忠香
【关键词】纪检委;交办案件
【全文】
闲说纪检委交办案件
“纪检委交办”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重要案件来源。检察机关尤其是县、市一级检察院都非常喜欢办纪检委交办案件,而且纪检委的级别越高案件越受欢迎。为什么:一是纪检委交办案件已由纪检委搞了一遍,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具备。虽说纪检委与检察机关是办案程序、办案依据等均不相同的两个部门,但是案件经过纪检委纪检监察一回,已经有了大概的轮廓,相关的事实、证据基本具备。这比自行发现线索立案侦查要容易得多。二是纪检委所交办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在地方上遇到的办案阻力可能要小甚至是没有。现在,检察机关反贪、渎检等部门查办案件,遇到地方上的保护主义和说情风的干扰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如果一个案件没有点干扰(或大或小,来自方方面面)那反倒不正常了。抵御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和说情风是一门工作艺术,但是如果没有此种保护主义和说情风的干扰,案件自然会办得更为顺利。由于纪检委交办案件一般是上级纪检委交办,嫌疑人工作单位都在外地,与当地无关,自然减少了来自地方上的干扰;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干扰办案之前,谁都会掂量一下案件的来源,纪检委的职权是什么,自然减少了“往前冲”的劲头。三是,纪检委交办案件一般是大要案、窝案串案,按照惯例,查办完毕,经过起诉、审判等程序,到案件终结,一般都要论功行赏。公诉、反贪等部门的领导都要立功受奖,有的甚至因此被提拔重用。领导们当然对上级纪检委交办案件趋之若鹜,有的甚至通过跑关系,去向上级争取交办、争取指定管辖。四是目标考核上的得分点。在某种程度上讲,检察机关目标考核既是鼓励争先创优的工作机制,相反,也是滋生系统内“考核”腐败,以及弄虚作假现象的温床。现在,许多领导不是考虑检察事业的长期发展,而是一味地捞“分数”,争“名次”。办理纪检委交办案件自然因为高得分而被人“热捧”。
纪检委交办案件都是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我们不仅要办,还要办的没有任何瑕疵,办得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但是基层检察机关对纪检委交办案件的过度热衷,相应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利于自行发现案件线索,查办当地发生的案件。精力有限,必然顾这头顾不了那头。因为每个院、每个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都是相对有限的;侦查一体化等工作机制,发挥作用的程度也是有限的。只是忙于办上级纪检委交办案件,必然无暇顾及当地案件的查处,以致当地案件查办少或者是没有查办。这不利于当地反贪氛围的营造,不利于理顺群众的情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二是不利于提高侦查办案水平。顺着纪检委的思路,搞一下证据的转换,将纪检委的材料变成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材料,案件就算成了。这样子办案,办案水平如何能够提高?这样说可能绝对化,但是您简单想一下,如果一个案件从发现线索,到立案前初查,直到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都是检察院自己搞的,那会是什么效果?对办案人员素质提高会起到什么作用?三是不利于全面衡量干部实际水平。辛辛苦苦一辈子,不如大轰大嗡一阵子。有时候,通过一阵子,通过一个所谓“专案”,来看干部的实际水平确实会走眼。因为,办理每一个交办“专案”,都是举全院甚至是两级院之力进行,最后荣誉与“光环”落到一个人或几个人身上不仅不公平,甚至会将庸才或劣才包装称精英,对检察事业会产生长期的潜移默化的不利影响。四是容易产生纪检委让查谁检察机关才能查谁的社会误解。纪检委和检察机关都担负着反腐败的重大责任。并非只有纪检委查过的检察机关才能立案查处,纪检委交办只是检察院查办案件的案件来源之一,但并非全部来源。既然社会上有这样的误解,检察机关就要通过主动发现案源,查办贪污贿赂渎职案件,赢得群众的信任,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消除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五是容易忽视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许多检察人员包括各级领导有着这样的误区:在平常的自侦案件办案过程中可能小心翼翼,但对上级纪检委交办案件的办理,就没有必要那么小心了,因为自己手中有“尚方宝剑”,而且最后的鲜花与光环会产生遮掩缺陷的功效。笔者以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为例,2011年我院在办理通讯领域某特大贿赂专案过程中,对有的犯罪嫌疑人不经过反贪局移送审查,就搞了个“直开”,“直开”就是反贪局拿犯罪嫌疑人名字来,侦监部门直接开具逮捕决定书。明摆着,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规避自侦案件省级院以下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规定,但是,案件就这样办理了,荣誉与鲜花也得了。在当今这个法治时代,发生这样践踏法治的事情确实让人惊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