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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比较研究的启示

  

  法律起源理论包括三个基本要素:1、无论中世纪的解释还是革命的解释,到18、19世纪,英格兰、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法国,已经发展出为不同的商业社会控制模式以及支持这种模式的制度。2、这种社会控制模式以及支持这种模式的法律制度已经移植到世界许多国家,而不是从头开始编写。3、尽管大量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是这套模式已被证明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具有持久性。


  

  必须认识到的关键点是法律移植不仅涉及具体法律规则(许多法律规则后来都被改变),而且涉及司法机构(司法独立可能非常重要),法律制度中人力资本的参与以及处理新问题所采取的重要策略。连续几代的法律人和政客都学习相同的法律和政府如何运作的广泛理念。法律制度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基本工具,法典化的法律制度、特色的司法机关、思想模式甚至思想意识形态都在悄悄变化。


  

  Section 4 Dealing with three lines of criticism from three alternatives(culture ,politics, history)


  

  针对法律起源理论的批评即法律起源理论仅仅是法律规则和绩效的影响因素的代言人,作者从三个方面及文化、政治和历史三个维度进行回应。并不是文化、政治和历史三个方面不重要,作者的观点是法律起源理论不是其他影响因素的代言人。


  

  1、文化


  

  Stulz and Williamson (2003)指出宗教可能比法律传统在法律规则规范投资者保护方面更具有基本决定作用。Licht et al. (2005)提供了一个更全面的情况,使用人文态度的社会学方法来预测法律规则。宗教不如法律起源对债权人的保护重要;人文态度不能影响债权人的保护。文化差异并不能打破法律传统的解释力,包含法律文化的文化使得文化区别于法律传统,这种理论与法律起源理论相一致。


  

  2、政治


  

  政治史是20世纪欧洲大陆历史的一部分,随着比例代表制的兴起,对危机所处处的反应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股东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对劳动保护弱,市场准入规制低。


  

  3、历史


  

  Rajan and Zingales (2003)提供证据显示在1913年法国法国家的金融市场比普通法国家发达。在他们研究的样本中,五个普通法国家的平均股市与GDP比率为53%,而10个法国法国家比率为66%。


  

  有些学者坚持在20世纪初英国对股东的保护水平较低,其证据是英国金融市场之所以发达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替代机制其作用如信托和金融中介。有些学者认为英国的证券监管一般,公司的信息披露出色。1890年英国通过董事责任法,1900年通过公司法,两部法律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要求进行信息的披露和董事对信息披露不准确或错误承担责任。随后的20世纪早期的立法主要是要求持续的金融信息披露和处理市场新问题。英国拥有世界上最优秀的商业法庭,专业性最强,腐败最少,在处理欺诈方面拥有几个世纪的经验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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