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普通法,法国法之所以发展是因为革命的一代和拿破仑后世希望使用国家权力改变财产权并且试图确保法官不能干涉。因此与法律规则的本质相差甚远,深藏于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思想体系也明显不同。拿破仑法典通过军队引入到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和德国部分地区。在殖民时期,法国法加强了对近东部、北部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印度支那、大洋洲、法国加勒比海岛的法律影响力。拿破仑法典对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瑞士也有重要影响力。当19世界葡萄牙和西班牙在拉丁美洲势力减弱时,新兴国家的立法者都把法国法看成希望。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经过修正后被移植到俄罗斯帝国以及其受其影响和占领的周边地区。这些国家在俄罗斯革命成功后都采用了社会主义法,但是柏林墙倒坍后又回复到法国法,研究中有84个国家采用法国法。
德国法也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俾斯麦统一德国后于1897年颁布了商法典,与法国法在程序上有许多共同点,但适应了强大的司法造法。德国法影响的国家有奥地利,前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匈牙利,意大利,瑞士,南斯拉夫,日本,韩国和前苏联的一些国家。台湾的法律来自于中国,在现代化中依靠于德国法。研究中有19个国家是德国法传统。
斯堪的纳维亚法系通常被看做为大陆法的一部分,尽管它的法律比德国和法国对罗马法延续的要少,大多数学者认为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与其他法明显不同,把它作为独立的法系。
对法系的分类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尽管大多数法律移植是征服和殖民的产物,但是也有例外。
第二,因为斯堪的纳维亚国没有任何殖民地,德国法的影响是短暂的并且被一战突然中断,因此很少有大陆和普通法国家。
第三,尽管我们就纯粹类型而言经常说普通法和法国法,但是实际上他们之间也相互影响和在某些领域趋同化。
第四,有人指出制定法在普通法国家趋向重要性,以此作为司法法不再重要的证据。这是不正确的。
第五,随着过渡经济国家从社会主义法重新归类为法国法或德国法,有人担心法律起源的区别被过渡经济国家所驱使。
Section2 Effects of legal origins on diverse areas of law and regulation
法律起源影响法律法规的很多领域,这使得把它作为一种工具是危险的。实际上,各种法律规则(例如规范投资者保护和法律程序的规则)能够影响投资者保护和金融市场。这使得实证研究具有不完全性。首先考虑的是法律起源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影响,然后才是法律制度对经济绩效可能直接的影响。
现有的研究分为三部分。第一,LLSV之后的研究检验了法律起源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然后检验投资者保护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有些研究关注股票市场,LLSV反董事权利度量方法已经被通过证券法新股票上市股东权利保护和通过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知情人自我交易的股东权利保护的度量方法所取代。结果,这些研究使用这些度量方法作为股票市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公开发行活动的频率、选票的价值、红利分配、托宾的Q比率、所有权分散度。公司治理的标准代理模式出现了对这些变量的预测,其中投资者保护形成了巨大的金融市场。其他研究关注债权人的权利。LLSV的破产法措施已被取代。债权实现率以破产后能取回的债权比例指标来度量。后续研究针对法律执行不等于法律文本、在有效市场中整合法律规则和执行特点的批评。通过关注银行的国有股权份额来考察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涉度。这些研究一般把债权市场的规模作为经济绩效来衡量,尽管对私人债权市场进行了主观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