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媒体干预司法的独立审判,在最终判决出来之前,媒体报道应严格区分新闻报道和评论。媒体只能对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如实的描述和反映,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臆断,更不能为了吸引读者眼球而故意渲染,从而误导民意。媒体不是司法机关,媒体也不可能了解案件的整个情况,因此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应避免对案件进行新闻评论,媒体的评论只是作者自身对于该事件的主观看法,反映出来的只是作者自身的价值判断。传媒的评论极有可能出现差错,从而误导民意,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15]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媒体仅对案件发生过程进行报道,一方面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公开审判的要求。在药家鑫案件中,广大媒体纷纷对案件发表评论,网友、专家学者纷纷预测案件的审判结果。这一方面有可能让公众接受到错误的信息,另一方面也对法院的独立审判造成了一定影响。
总而言之,刑事判决一方面要顺应民意对公正的要求,接受民意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坚守其独立性,对民意进行合理引导,使民意符合法治的要求。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消解两者的冲突,从而实现民意与司法独立追求的共同目标——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
董慧凝,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万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崔万朋,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第1卷第3章及第4卷第1章,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关于作者所说的四种意志,即个别意志、团体(共同体)意志、众意和公意,第1卷,第6章;第2卷,第1、3章;第3卷,第15章。
张隆栋:《大众传媒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页。
媒体进行铺天盖地的报道、网友在各大网站纷纷留言,药家鑫案件瞬间成为一个公众讨论的话题。在网络上,广大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要求法院判决药家鑫死刑,并通过各种渠道探究药家鑫的家庭背景。药家鑫父母的身份也随之曝光,各种版本的家庭背景出现在各大网站上,药家鑫被广大网友当做“官二代”进行批判。公众对官员子弟飞扬跋扈的长期不满再一次被激化,强烈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但其实药家鑫父母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并不是网上所传播的师级、团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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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朱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疑难案件》,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2012年2月1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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