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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与民意冲突的消解

  

  在药家鑫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张显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写博客等方式来痛斥药家鑫父母没有出面道歉,没有对张妙家属进行赔偿,并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药父身居军械采购要职。随后,关于药家鑫家庭“权贵背景”的信息在网上流传,而这些说法在事后均被证实为虚假信息。这些言论误导了民意,给审判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值得关注的是,在饱受争议的药家鑫案判决近两个月后,2011年8月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以侵犯名誉权将被害人的代理人张显告上法庭。药庆卫的代理人兰和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要让全社会反思“张显现象”。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该避免这种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


  

  (四)应区分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


  

  在当代西方社会,舆论监督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司法自身所要求的独立性,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1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一方面,任何一种公共权力都需要被监督,否则掌握权力的人都会为自己谋取私人利益,司法权也不例外。人们对司法公正有一种天然的期待,然而一旦卷入诉讼中,都希望向法官施加压力,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是人类的天性。司法需要媒体的监督来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尤其在我国司法尚未真正独立,司法机关还受制于行政部门的情况下,媒体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方式。传媒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具有排斥性,而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因此如何在这对矛盾中找到最佳的契合点,实现两者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当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发生冲突时,各国一般会采用“利益衡量”的办法来确定保护和限制的对象。“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分析或解决问题的办法,来源于庞德的“利益法学”。庞德在给人类的各种利益和需要分类之后,发现人类利益之间是有冲突或重叠的,因此在制定、解释和适应法律时就会产生一些根本性问题,即利益如何衡量、对它们如何评价?如何区分两者的份量?[13]在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协调?譬如言论自由权与司法独立就都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两者就存在冲突。在案件尚未判决前,限制媒体的评论虽然会短暂地限制某些人的言论自由,但是可以让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而一份公正的审判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也是媒体报道的重点内容,媒体不单对案件事实进行新闻报道,也会对案件发表新闻评论。从新闻学的角度来看,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的意图是不同的,新闻报道的写作意图主要是为了反映现实,根据新闻传播宣传和受众的需要,将有价值的人物、事件等迅速、真实或概括地通过媒体告知受众、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新闻评论本质上是意见传播,在这一属性上,它与政治演说、法庭辩论,以及古今中外任何试图说服人的活动有着共同性,而与传达信息的新闻报道产生了明显的区别。[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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