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判决与民意冲突的消解

  

  (二)避免公众人物言论误导民众


  

  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能够凝聚公众的注意力,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言论空间的拓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公众人物得益于这种进步,更应自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的倡导者。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公众人物,比如政府官员;一类是社会公众人物,主要包括体育界、文艺界明星、知名学者等。这些公众人物或者因为其社会知名度、或者因为其专业地位,或者因为其所处的权威机构或社会地位等,常常有可能被看作所谓的“意见领袖”,成为信息传播过程的中介、过滤或者放大环节。他们因其“公众性”比普通人更容易受到关注,他们的言论也更容易被传播。由于其特殊身份,公众人物的一言一行都会有很多人模仿,因此他们在得到更多人关注的同时,也应该尽更多的社会责任。公众人物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既体现为尊重自己在公众中的社会名声,更体现在用自己的影响力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在面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公众人物的发言应更加谨慎,在发表言论时应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以免误导公众,影响司法的公正审理。在尊重事实、敬畏法律的同时,讲道德、重责任、敢担当,这是对公众人物的更高要求。


  

  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首先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某犯罪心理学教授将药家鑫的杀人行为解释为“弹钢琴杀人法”。这遭到广大网友批评,认为其是为药家鑫洗脱罪名。从心理学角度看,该教授的言论有可能是正确的,只是其表达和公众的理解之间发生了语境错位,但正确的分析不代表正确的传播,要面向大众说话,光正确是不够的。同样令人关注的是北京大学教授的言论,该教授在节目上提到:“(药家鑫)长得就像杀人犯”,“(药家鑫)名字就是杀人犯”等。这种言论对公众起到了负面的引导作用,会对刑事审判起到极坏的影响。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共同致力于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


  

  当法院面对民意压力时,来自法律共同体内部的理解和支持显得特别重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去捍卫法律的尊严会更加有效。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司法独立的尊重、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也是在维系每一个法律人所处的精神家园。一方面,检察机关、代理人、辩护人应该牢记自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代理人和法官所扮演的角色虽然不同,但他们有共同的信仰,即捍卫法治、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不能因为自己是公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或被告的辩护人而去利用民意维护一方的利益。在案件中,律师发表不适当的言论来引导民意支持自己一方,这种行为是一种短视行为,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厮杀,更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巨大伤害。正如强世功博士在其《法律共同体宣言》中所述讲的:“如果我们没有共同的法律语言,对法律没有共同的理解,没有共同的社会信念,没有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和能力,由谁来支撑我们的法治大厦?由谁来抵制专断权力的任性?由谁来抵制暴民政治带来的无序和混乱?”[10]另一方面,律师协会也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刑事判决与民意有冲突时,律师协会应对民意中不符合法律的观点进行回应,引导民意走向法治的正确道路。[1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