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判决与民意冲突的消解途径
(一)完善民意进入司法程序的法律路径
法官不能把民意直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民意想要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作用,必须要依靠正当化的路径进入司法程序。民意进入司法程序的法律路径有两种:第一,通过事前的立法程序将民意转化为法律,来指导刑事判决。立法机关应将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案件所反应的问题及其政策争论在立法中予以规定,用于指导以后类似案例的处理。譬如,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立法机关就结合了近年来出现的“李庄案”、“北海律师案”中所反映的民意,规定对于律师涉嫌伪证罪,应由异地公安机关侦查办理。通过立法机关来吸纳民意对于我国现代政治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政府不同部门权力的分工,可以避免司法权侵害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这不仅有利于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减少了司法机关在审理争议案件时的巨大压力。第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民意进入司法程序的一种路径,而且还起着监督司法的作用,能够防止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在美国,陪审团发挥了这个桥梁作用,普通公众组成陪审团队对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再由法官就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这样就可以巧妙地使民意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入司法。
在药家鑫案件中,西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吸收民意是一种不合理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在我国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我国诉讼法上实际存在民意通过法律程序进入司法的制度,即人民陪审员制度。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民意进入司法的一种正当化程序,人民陪审员必须能够真正代表民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广大网民的意见成为民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从负责任的网民中选出。这样可以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优势,更好地反映民意,消解刑事判决与民意的冲突。其次,应取消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制度,实行一案一任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让司法走近民众,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体现司法民主。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任期是五年,人民陪审员长期任职就可能成为“编外法官”,不能更好地反映民意。最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不应成为法官的附庸,应该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人民陪审员应该将民意准确及时表达出来,真正发挥民意进入司法的桥梁作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