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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与民意冲突的消解

  

  三、刑事判决和民意内在的合理关系


  

  (一)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促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手段,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民众对案件的关注会推进司法的公开程度。一方面,民意的形成需要司法个案信息及程序更加透明,使司法信息成为社会共享的信息,这样司法过程和社会的隔膜就会消失。[6]另一方面,民意会促使司法过程更加公开。由于司法处理结果可能会和民意相悖,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将案件处理过程公开,接受民意的监督,对刑事判决充分说理论证,这样民众才能接受判决结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能减少司法腐败的空间。当今中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导致民众价值观呈现多元化样态,这也可能引起判决与民意相悖。在压力面前,司法一方面要坚持其独立的判断,另一方面也应充分吸纳合理的民意。[7]从现实性来看,刑事判决中吸纳民意未必一定减损司法独立,运用得当,反而可能成为司法独立的保证和培育司法权威的良好渠道,进而维护司法的公正。


  

  药家鑫案件中,在民意的强大压力下,司法机关接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网络上的一些不实消息进行辟谣。审判过程全程公开,主审法官在宣布判决后专门接受媒体采访来说明判决的事实及法律根据。民意对药家鑫案件的持续关注,形成了一种对司法的强大的监督力量,司法机关任何营私舞弊行为都很有可能被公众发现,这大大缩小了司法腐败的空间。民众关注也避免了其他权力部门对法院审判的干预,从一定角度来讲反而维护了司法独立,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司法应在法治框架下回应民意


  

  民意有非理性、不稳定等消极特点,需要司法予以规制、引导。刑事判决回应民意应当在法治原则、规则之下进行。法官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只能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能直接援引“民意”。对于排除适用的法律也不能因其违背民意而直接不予适用,而应通过判断其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能否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解释等方法加以排除。


  

  中国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传统的非职业化思维,这种非职业化思维重“民意”而轻“法理”,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民意的压力,有时为了息事宁人,就有可能背离法律基本原则和司法基本程序片面追求让公众满意的结果。法官的这种非职业化思维使行外人可能干涉司法,使判决成为民意的载体,法官成为民意的代言人,司法机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成了一个政府部门,使司法无法真正独立起来。[8]因此,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规范化的司法程序和说理论证充分的判决能够对民意进行引导,对民意的副作用进行规制。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对于民众也是一场法治教育活动,能提高公众的法治素养,使公众能够站在法律角度更加理性地看待案件。公众在关注药家鑫案件的同时,对于药家鑫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是否成立自首、是否具有判处死刑的法定情形等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加之法学专家的评论,公众从中会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这有利于优化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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