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审理过程中,绝大多数网民支持判处被告人死刑,而对有利于药家鑫和李昌奎的言论进行强烈批判,但由于民众不能进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了解案件的全部真相,而仅对吸引自己眼球的事实有更大的兴趣,这就有可能以偏概全,在不了解案件全部真相的情况下,草率得出感性的结论。这种感性的结论符合公众的朴素的正义观,就会形成强大的民意。由于感性的民意与理性的司法有可能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这样就会引起刑事判决与民意的冲突。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规范化的程序是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显著的不同点。规范化的程序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司法腐败、保证司法的公正,也能使被告人信服判决,即使判决对其不利。但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普通民众追求的是实体公正。“杀人偿命”是大多数公众的普遍性思维,是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大多数公众并不在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要求。因此,刑事审判所要求的程序正义和公众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有时就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也会导致刑事判决和民意的冲突。
(三)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
刑事判决与民意冲突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不同要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对司法的角色期待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角色期待一方面要求法官坚持司法的职业理性,在运用法律审理案件时要遵守司法的规律。司法活动需要运用高度专门性和技术性的特定知识以及职业经验,有着自己所独有的原则、规范、逻辑、程式和语言,对于纠纷处理有着自身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这是职业主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要维护社会公平还必须符合普通公众对公平的理解与诉求,也就是要符合民意,这是民主主义的要求。
职业主义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司法的职业理性,忠实于法律,与公众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受案件以外其他道德因素的影响。法官的职业思维有程序性、保守性的特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防止随意。职业主义能够抵御民众的情绪化冲动,维护司法的尊严。民主主义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符合民意的诉求。司法要考虑民意的观点和实践从来就有,只不过表达的方式与时俱进。从古代的“天理、国法、人情”,到近代以来的“司法为民”,以及新近从“三个依据”中被单独抽出来讨论并因此引发学界争议的“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等等。司法民主主义的实质是要制约公权力,防止司法独裁和专横,促进公民有序参与司法,使司法判决得到更多人的认可,维护司法的公信力,然而,一般公众并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只是对案件发表自己的道德观点。这种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间内在的紧张关系也会造成刑事判决与民意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