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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与民意冲突的消解

  

  药家鑫案件中,被告人的大学生身份、被害人的身份以及极其恶劣的犯罪情节都引起民意的关注、介入。[3]专家学者纷纷对药家鑫案发表看法。有教授发表文章,题为《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反对以群众狂欢的方式来判处药家鑫死刑。西安五名教授联名发表公开信反对判处药家鑫死刑。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北京大学某教授则坚决主张应判处药家鑫死刑,该教授的观点受到了大多数网友的追捧,但却遭到了法学界的反对。司法机关面对强大的民意压力,接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案件的处理情况。法院的庭审过程全程进行直播,同时在庭审现场,500名旁听人员均收到一份来自法庭的“旁听人员案件反馈意见表”调查民众对药家鑫处刑的态度及意见,并将此问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2011年3月23日的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法庭并未当日宣判。对于这种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即使在案件事实很清楚,法律适用也很明确的情况下,法官也很难当庭宣判,而要充分考虑民意,平衡各方面意见后才能做出判决。在李昌奎案中,民意也充分介入,对刑事判决构成影响。该案中,受害人家属接受不了死缓判决,并在各大网站发帖,要求判处李昌奎案死刑,立即执行。此事迅速引爆,短短几天,就有数十万的回复。而网友的回复几乎是一边倒的喊杀声。受害人家属在网上发贴讨说法后,昆明当地一家媒体随即介入报道。2011年7月4日,新华社进行报道,各地媒体跟进,案件影响越来越大,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终被推到风口浪尖。纵观李昌奎案件始末,看似一宗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手段极其残暴的杀人案,竟然历经了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再审死刑的审判之路。当专家、学者、民众对李昌奎案争论不休时,事实上就是在践行民意对司法权的监督。


  

  从这两个案件看,民意对刑事判决的影响机制是通过对法官的判断进行干预。刑事判决是法官理性判断的结果,审理案件是一种主观认识客观的活动,必须以大量的内在的和外在的信息为基础。通过网络和媒体所形成的巨大民意必然会影响法官内心的判断。由于民意是由民众主观意见凝聚而成的,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民意与刑事判决难免会存在冲突。[4]而法官在作出刑事判决时必然会顾忌到判决与民意不符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这会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影响,也就会对刑事判决产生影响。


  

  二、刑事判决与民意冲突的内在原因


  

  (一)司法的理性与民意的感性


  

  司法只能忠实于法律,信仰法律,在实体法及程序法的指引下得出理性的结论。在西方,正义的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5]因此,司法只有在中立、理性的裁判下才能维护正义。理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在裁判过程中不能受到法官的主观好恶和民众道德情感的影响。民意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一种体现,是公民道德情感的一种汇集。民意没有规范化的形成过程,它完全是公民的情感自发形成的。因此民意是感性的,民众拥护与自己道德情感相符的观点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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