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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与民意冲突的消解

刑事判决与民意冲突的消解


董慧凝;万娟;崔万朋


【摘要】刑事判决与民意存在内在冲突。司法的理性与民意的感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不同追求是冲突形成的内在原因。刑事判决与民意要形成合理关系,应从人民陪审员制度运用、公众人物言论控制、法律职业共同体塑造及媒体评论限制等途径入手消解两者的冲突。
【关键词】刑事判决;民意;冲突消解
【全文】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及媒体报道渠道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媒体、民众及法律专业人士纷纷对案件发表看法,在无形中形成了强大的民意。刑事司法和民意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司法具备的内在独立特性和民意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存在着冲突,但司法公正又是两者追求的共同目标,因此如何妥善解决两者的冲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民意对刑事判决的影响


  

  民意这一概念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公意。[1]民意与公意在关注公共利益这一点上有相似性,但又不完全相同。民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它是一切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2]司法领域的民意主要关注公共权力领域,表达了公众对法律正义外在社会价值的一种判断。由于公众的看法多出于自身习惯或经验所确定的无意识推理,加上与加害方或受害方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有的甚至受一方的委托发表意见,立足于最大化地维护各自利益,还极可能带有一定的偏激情绪,这会造成个案中民意有可能掩盖真实,得出有偏失的结论。因此,民意天然地具有一定的易变性和片面性。刑事判决的最终正当性要体现的民意之上,而民意的易变性与司法所要求的稳定性会产生冲突。


  

  当下中国,能够引起巨大关注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四种:第一,涉及能够引起社会普遍同情的弱者的案件,如“许霆案”、“梁丽案”;第二,明显违背社会基本道德伦理规范的案件,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第三,与人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案件,如与食品安全、城市拆迁等问题有关的案件;第四,涉及到权贵阶层的案件,如“邓玉娇案”、“李刚案”。上述案件基本上反映了当下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道德滑坡、贫富差距扩大、公权力不受制约等。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是公众十分关注的敏感话题;另一方面,网络和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也会对其持续关注,深度挖掘。在两方面的作用下,便会形成巨大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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