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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集资诈骗案看刑法保护的平衡性

  

  一般看来,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为对象的集资诈骗中,被害人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背后的普通百姓,真正受到财产损失的是这些将家财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的普通百姓,所以,这些人员应当成为此类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应当看到,这一结论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那就是犯罪行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对应性。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身或者财产的直接受害者,超出直接对应范围的受害人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犯罪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架空电线,直接使国家电线财产受损,间接也使广大民众因断电而受损害。其中国家电线的管理者是该案的被害人,其他间接受断电之害的民众不可能成为该案被害人。如果这种间接受害者也作为破坏通讯设施案的被害人,相信没有哪一个司法机关能够接受这样的被害人群。非法吸收存款者背后的普通百姓,违反法律参与非法存款活动,本身是否能够成为被害人就值得考虑。即使能够成为被害人,也只能是非法吸收存款案的被害人,而不可能成为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因为他们不可能成为集资诈骗案的直接被害人,至多是集资诈骗案的间接受害者而已。


  

  四、结语


  

  总而言之,从社会角度而言,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发生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关,与我国金融体制的长期垄断有关,更与刑法全面保护的缺失和偏向性有关,这些因素所产生的责任不应由集资者承担。因此即便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其适用死刑也是不适当的。从刑法适用角度而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不存在骗与被骗的问题,当然也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难以适用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背后的存款人,因为缺乏与集资者的交互关系,不能成为集资诈骗罪的直接被骗人和直接被害人。当然,如果从维稳的角度把这些人员作为案件被害人,则是另一个非刑法层面考虑的问题。


【作者简介】
薛进展,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法制日报》2012年2月9日第4版。
参见《“枉法违心判吴英死刑”系谣言》,《法制日报》2012年2月7日第4版。
同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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