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权(狭义)是劳动创造权的体现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权(狭义)是指职工通过一定民主形式参与企业决策、企业管理,并对企业决策与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职工参与决策权主要是指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建议权、对损害职工利益决策的否决权。职工参与管理主要是指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制定,团队合作、协调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协商,对管理者滥用权利限制和约束的民主监督。劳动者的劳动创造权是指劳动者享有把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创造财富的权利。劳动创造所产生的劳动成果既是劳动者生产的对象又是劳动者生产的目的,劳动者可以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劳动创造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利益。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权是劳动创造权的体现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不管是参与决策、自主管理、民主协商,还是民主监督,其本身是一种劳动,一种创造价值的劳动。民主决策这种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对劳动价值的实现,劳动产品变成商品成为全社会之财富,十分关键,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中显得十分重要,稍有不慎,决策失误就会导致企业面临巨大风险。自主管理是劳动者团队合作,相互帮助和协调一致,是一种协调劳动。这种自主管理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民主协商既包括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生产制度的制定、职工与管理方的协商、职工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包括生产组织和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提高生产效率。民主监督则一方面减少决策的风险,另一方面限制管理者滥用职权对职工劳动创造权的侵害。因此,职工参与管理,另一方面是劳动创造权之目的,一方面又是劳动创造权实现之手段。
其次,职工参与管理,无论是参与决策,自主管理,还是民主协商、民主监督都赋予劳动者主体地位,给予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以尊重,这种劳动就是一种自主劳动而不会是劳动力的“役使”。这样,就会充分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极大地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样劳动者就能够自由地创造产品,创造剩余,创造社会财富。总之,通过对职工参与权的权力来源、理论基础和内涵的分析,作者认为职工参与权的权利来源是劳动力权,其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其内涵是劳动力权的劳动成果享有权和劳动创造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民主管理权和利润分享权。
【作者简介】
卢克建,单位为南华大学。
【注释】“完全劳动权”和“限定劳动权”是日本劳动法学家石井照久1984年提出的,“完全劳动权”是指有劳动意思和能力的人,享有属于自己的向社会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参见常凯:《劳权论一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不过法律规定的职工参与权并没有因此改变。参见高新会:《重建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法律地位》,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劳权是劳动法学者常凯教授提出的一种广义的劳动权概念,是指劳工权利或劳动者权利,即现代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利的总称。参见常凯:《劳权论一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1-9
劳动法学者常凯教授也认为劳动力产权是劳动权产生的原因或权利依据。劳权作为劳动要素的权利是由劳动者所具体享有和行使的。参见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对于人力资本所有者,一般认为包括所有雇员,但也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仅指一些具有特殊才能的雇员,如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等。主张设立人力资本岗位,赋予这部分雇员的参与权。参见郝晶:《劳动者参与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