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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与权:来源、理论基础与内涵

  

  (一)职工分享利润(劳动成果)权是职工劳动成果享有权的体现


  

  首先,生产力的发展、自然资源危机、金融危机和两极分化的社会政治危机迫使资本方向劳动者让渡一部分劳动成果来调动劳动者的内在积极性从而缓解政治和社会危机。随着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增强,全球性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技术创新和劳动力日渐成为企业竞争能力的关键,如果无限制提高雇员报酬,势必影响公司的竞争力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如果不提高职工报酬,就有可能失去有创造力的职工或影响其积极性。两者对企业和职工都不是最佳选择。只有既让职工参与企业一般收入分配(即职工得工资,股东得利润),又参加企业纯收入(利润)分配,才有可能使职工与企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提高生产率、创造出更多利润,企业和职工的收益都得到保证。当然,这种劳动成果的分享并不是股东的施舍。他一方面是劳动者陷于贫困而起来斗争的结果;另一方面,劳动者在生产要素中地位的提高,股东不得不加以承认,再加上传统的生产和分配方式(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已导致了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自然资源、环境危机)以及两极分化引发的社会政治危机使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确认劳动力权的结果。{29}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决定分配,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决定什么样的分配方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中说道:“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来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来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30}因此,生产方式的改变,提高了劳动者(职工)在生产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分配形式的相应变化。劳动者的劳动力权也开始得到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成果权作为劳动力权的内容在职工参与利润分享权中得到了体现。


  

  其次,劳动力权的法律性质所决定。劳动力权与民法财产所有权一样,是一种绝对权。传统企业法认为,在企业中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是财产所有权在企业中的表现,因此,股东应该享有企业支配权(控制权)。这种所有权组织作用导致了“生产内部的专制和生产外部的无政府状态。”{31} “生产内部专制”是指资本所有者(投资者)利用民法物权理论对生产内部(企业)的投劳者,甚至企业本身的支配力。但是,随着产品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货币所有者也日益受到物的支配,他出资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组织生产:一方面日益受到买方市场、受到社会消费力不足和经济危机的限制;另一方面还日益受到不正当竞争、垄断的困扰,这迫使其必须日益把自己当作劳动力来使用,即日益需要对投资决策、企业运作机制构建和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等付出复杂甚至艰辛的劳动。这时,货币所有者与劳动者一样也需要法律对自己的劳动力权予以保护{16}245。因此,劳动力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是对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保护,赋予所有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者享有。劳动力权是人对自己劳动力(内物)的天然所有权,法律确认和保护其劳动结合权、劳动创造权和劳动成果享有权。这样,劳动者就取得了能够凭劳动力所有权而享有劳动成果这种以前只有物权才能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从此取得了与物权抗衡的法律武器,劳动者在企业内部与投资者(同时也是劳动者)也就开始转变为一种平等的劳动者之间的生产(法律)关系。这样,就有可能打破投资者生产内部专制,给企业带来民主的曙光。劳动者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就是职工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注脚。而劳动权实质上的从属性(受雇佣者的管理和支配)是不可能取得与资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可能分享资本所有权独占的利润。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职工的利润分享权只能是劳动力权的劳动成果享有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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