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且“活劳动”是价值增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揭露了剩余价值产生的原因。马克思把劳动视作生产要素的核心,同时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他们结合起来。”{27}职工参与权的核心权利是一种劳动成果分享权,参与管理和决策以及监督权是保障这一核心权利实现的手段或程序性权利。我们知道,劳动力权的内容主要有三:生产资料结合权、劳动创造权和劳动成果享有权。职工参与权是劳动力权的衍生权利,劳动力权是职工参与权的权利来源。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论科学地论述了“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生产劳动产生,由劳动力权人—劳动者分享劳动成果是正当的合理的。
从历史唯物主义看来,资本主义工业化时期,资本获得利润(剩余价值),劳动者取得工资,这种分配方式有其历史的正当性。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28}401在他生前最后一篇经济学著作《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写道:“这个蠢汉偷偷地塞给我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28}428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工业化时期,资本相对于劳动,对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更大的作用。而工人劳动日益简单化,工人成为愈来愈片面的生产力,不但不能控制机器反而被机器所控制,成为机器的奴隶。当然,马克思所说的这种正当性,并不是没有条件的,是一种历史的正当性。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工业化时期以生产力发展出发这一条件下的正当性。他并不否认条件发生变化时劳动者对剩余价值分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当这一条件发生变化:资本主义后工业化时期,劳动力成为了推动生产力的主要力量时,劳动者取得与资本分享剩余价值的权利应该具有正当性;在社会主义社会改变了社会生产的方式,劳动者取得分享利润的权利也是具有正当性的。同时还是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因此,作者认为职工参与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三
职工参与权是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利润,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利润分享权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狭义)。是职工(劳动力拥有者)劳动力权衍生的权利,是劳动成果享有权和劳动创造权的体现。这两个方面的权利中,劳动成果的享有权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劳动创造权的目的和归宿。没有劳动成果的享有权,劳动创造权的行使便失去了方向和存在,因为这时的劳动只是一种为了生存的异化劳动,不会有主观能动的积极的有创造的劳动,只有象动物或机器般的役使劳动,没有尊严和自由。因此,劳动成果的享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更是一种人权—发展权。人类追求的价值就是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作为第三代人权的发展权,其主要意义在于人能够有尊严自由的劳动,并在劳动中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进行有创造的劳动,在劳动中得到发展,享受劳动的乐趣。这种创造性劳动给企业和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这也是股东能够容忍劳动者对劳动成果分享的原因之一。相反,没有劳动创造权也没有劳动成果的享有权。劳动力的直接运用权只能由劳动者自己享有,这种天然属性决定了激励(物质和精神)是调动劳动者主观能动和积极性的唯一途径。任何基于生存压力和胁迫的劳动不会有尊严和自由的积极劳动。只有在人格得到尊重,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部分决策权,劳动才是创造性劳动,劳动成果享有权才是真正的实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