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研究认为,职工参与权来源于劳动力权而不是劳动权[4]。
首先,从职工参与权的权利内容来看,它既包括程序性权利即民主管理权(狭义):职工参与的程序、方式和目的;又包括实体性权利:利润分享权。这是职工参与权的核心内容,是职工参与权的最终落脚点。利润分享权是一种企业纯收入分配,而工资报酬是一种企业一般收入分配,不包括利润的分配。利润分配是一种收益权,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所有者享有的权利,现代企业理论指出纯收入分配权是企业所有者的法定权利{11}。按劳取酬和收益权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7}323。传统的劳动基本权,即由劳动者集体享有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三权,虽以基本权命名,但实质上是一种救济权,即劳动者通过自救反抗资本剥削和压迫,并通过司法救助争取和保障劳动权益的程序性权利,而不是实体性权利。而职工参与权不仅仅是一种救济权,还是一种实体权。因而,把职工参与权当作劳动者的集体劳权是不恰当的。这种权利一定来源于一种“物”权。
其次,从财产性权利性质来看,劳动力权与劳动权的区别在于劳动权是一种债权,其性质是意定之债{12}。 18世纪和19世纪德、奥等国有关雇佣契约的规定确定劳动关系雇佣契约是“关于劳务给付之契约”。至此,劳动关系正式与借贷、租赁观念分离,在债权法上取得独立地位{13}。而劳动力权是一种特别的“物”权,劳动力作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是一种特定的“物”,劳动者享有“对物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14}。是经济法上的内物权{15}。劳动力权是指人对其内在的劳动力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一般物权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力天然存在于人的体内并与人的身体不可分离,他人无法直接支配劳动力,只能间接支配和使用。劳动力权的内容主要有:结合权、创造权和成果享有权{16}255。其核心是劳动成果享有权。而劳动权的核心权利是劳动报酬权。可见职工参与权中的利润分享权,是一种收益权,是劳动力权的劳动成果享有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而劳动权不能包涵这种权利。
再次,职工参与权实质是资本所有者资本物权与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物”权对企业控制权和剩余权平等分享的法律表现。利润分享的实质是职工获得与股东相同的分配权,管理权分享实质是职工获得与股东相同的管理权{11}。劳动关系形式上虽是财产关系实际上却是人身关系,是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和实际上的从属关系{7}75-77。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雇主支配,服从雇主管理。在劳动权视野下,把劳动者的劳动看作一种契约上债权,而劳动者的劳动力与人身不可分离,使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给雇主时连同自己的人格共同交给了雇主支配。形成了事实的人格服从关系。而在劳动力权维度上,劳动者(包括提供决策劳动的股东)提供劳动力与股东的生产资料的结合,进行创造性劳动,从而共同享有劳动成果。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当然,在劳动中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章制度,这是生产规律的要求。而且,劳动者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前提是劳动者参与这些制度的制定。因此,职工参与权来源于劳动力权,而不是来源于从属关系的劳动关系下的劳动权。
二
职工参与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国内外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该理论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著名的“贝利一多德”论战。其主要观点有:1.公司(企业)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的并仅为股东服务,一方面为社会增进了福利,而另一方面却导致了贫富分化、环境污染、社会不公、垄断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公司(企业)应当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公司在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同时还应对雇员、消费者、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予以尊重和关注;2.公司股东对公司拥有的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应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应当赋予职工参与权来修正“股东至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