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与权:来源、理论基础与内涵
卢克建
【摘要】职工参与权是劳动者享有的通过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促进公司发展,保障其权益的权利。其权利来源是职工(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权;其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其内涵是利润分享权和民主管理权。
【关键词】公司治理;职工参与权;劳动力权
【全文】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起源于德国,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65条规定:“劳工及职员有平等地与企业主共同来决定薪金条件及劳动条件之制定,及生产力在整个经济的发展。”{1}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兴盛。欧洲大陆和英、美、日本等国也纷纷以立法或政策来推行这一制度。在我国,职工参与企业治理一直存在,不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参与权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至今,职工参与权问题在学术界还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通识,论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职工参与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第二,职工参与权的理论基础在哪里?第三,职工参与权的内涵有哪些?这三个问题是否有联系?本文试以劳动力权为出发点,把以上三个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研究。
一
关于职工参与权来源于什么,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来源于国家政治和经济制度;第二,来源于职工所拥有的劳动权。第一种观点,职工参与权来源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是针对我国情况来说的。田明、徐建川认为我国职工参与权来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工人阶级为“主人翁”的政治地位。民主参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监督企业各级干部,当家作主管理企业。包括企业的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生活民主等方面的内容。其核心问题是保证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的本质特征之一。”{2}石少侠、王福友认为职工参与权源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职工参与权是指职工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劳动者地位而享有的全面的、积极地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民主权利。{3}的确,这种看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有制企业一统天下的情况下具有合理性并有强大的解释力: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企业的工人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劳动者,自然就是企业的主人,参与企业的管理具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合法性,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但是,这一观点掩盖了职工参与权来源于“劳动力权”的本质。因为职工的参与权并不需要职工(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拥有,而只需要拥有劳动力并参与企业的生产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和创造)即可。因而在劳动者同时是所有者的情况下,其职工参与权的本质反而被遮蔽。在计划经济下,劳动者享有“完全劳动权”[1]即完全就业(国家统包统配),就业和福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劳动者的人格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享有劳动创造权和劳动成果分享权。只是,这种行政化的就业保障却又难以保障就业的自由选择职业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职工参与权来源于劳动者“劳动力权”的本质得以揭开:
第一,不同所有制企业不断增多,非国有制与非集体所有制企业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就是在国有企业中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2],职工事实上处于被雇佣的地位{4}。这样,如果还认为职工参与权是源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则显得与现实不吻合,也会否定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权的正当性而不利于职工参与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