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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政治宪法:启示与局限

  

  当然在刚才白斌和张翔师兄的发言里面,我也发现,宪法解释学跟规范宪法学还是有蛮大差别的。宪法解释学在当下还是有作用的,比如说可以搞一些宪法事例的评选,这里没有任何贬义,这也是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对社会事件的关注跟解释,这种解释不以法院和具体案件为依托,不以通过违宪审查改变具体宪法制度为指向,而是作为学者身份的一些特殊公民的政治参与。我把宪法事例评选跟无司法审查依托的宪法解释理解为学者的护宪行动而规范宪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是超乎于中国的宪法文本之上的,它虽然反复强调,宪法教义学的前提是严格守护实质有效的宪法,它一定要说中国是有宪法的,这是它的一个教义前提,否则它就没办法称自己是教义学了,在此基础上,它就开始证成相应的价值规范,而价值规范里是有分类和设定的,这种分类和设定就不像张翔的那种中立的态度,可以真正去进行这样一种悬隔个人激情的学术处理,而是把人权规范指认为高级法规范,人权规范是根本法规范,而这样一种人权规范实际上是把政治组织原则这样的政治宪法内涵给掏空了。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规范宪法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的宪法学,而宪法解释学和政治宪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是现实主义的,它真正从文本出发,从当下宪政的实际位点出发,而用不同的路径来推动中国宪政的这样一个进步。这样一番知识构图可能让我们发现我们的宪法解释理论实际上不可能简单地从规范宪法学里面获得一个启发或者简单跟从,而是说中国也要提出自己独立的宪法解释理论,且中国的宪法解释理论要因应中国的政治宪法的实施的实际的制度状况,也就是说中国的政治宪法实施主要不是通过司法过程进行的,中国宪法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后台操作以及逐渐进入自主性的前台运行的政治/行政过程来展开的,因此我们的宪法解释重要的是要对行政权的规范跟我们立法权的规范形成一个体系化的规范的建构,而不是始终不愿意守护我们自己的宪法,硬要把我们拖到到一个拟制的司法平台的起点,以法院为中心来构建我们的宪法体系。因此宪法解释在我们的立法和行政的过程当中是必要的,这也是现代宪政不可回避的这样的重要的权力过程,有着强烈性的理论性和技术性的宪法解释需求。宪法解释如能对我们的行政、立法性条款做出一个真正能够有利于实践的解释,有利于制度演化的解释的话,那是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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