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意义上,在我这篇博士论文里面,我就分别处理了三种类型的政治宪法学的资源,这三种主要以德国、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美国是包括阿克曼在内的,还有克莱默、图什内特等人民宪政论的“四架马车”,所谓的人民宪政主义,在理论基础上属于政治宪法学,我称之为“人民自己模式”。英国是“议会自己模式”,请注意英国至今没有确立人民主权,因为比如说我举个例子大家,在1975年,英国就是否继续留在欧共体问题产生争议,有人提议要进行全民公决,立即就有评论家和政治家出来说这是违宪的,因为英国宪法里面从来不包含人民主权和公决的原则,从此就可以看出它的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之间是有很大的隔阂的,所以我称之为“议会自己模式”。这是一种自光荣革命以来,经过布莱特施通、白芝浩、 、戴雪、詹宁施等一代代英国法学家精密论证而逐渐生长积淀下来的,在总体上以政治宪法(political constitution)压倒普通法司法审查企图的形式而呈现的英国宪政本色,其中议会主权原则成为英国宪政的一条红线,这条红线至今没有根本动摇。2010年刚刚出版的博格达诺的《英国新宪法》,讲到其实英国现在还不是一个人民宪政国家,不是一个建立在议会主权基础之上的宪政国家,它只是一个立宪国家,议会主权代议制的国家,所以它只能叫“议会自己模式”,阿克曼称之为一元民主制,它不存在高级立法的轨道,没见过英国人民有高级立法的表现(19世纪的宪章运动可能是个例外)。德国模式我归纳为一种“总统自己模式”。施米特的学说,对中国政治宪法学的学者而言,像高老师是有警惕的,但对于其他学者是有深深诱惑的,因为施米特在这里面提供了一套诉诸整体生存的存在哲学的政治宪法学路径,表面上是讲总统在决断,实际上是在讲谁在此刻最有资格代表这个整体生存下去,是要解决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而不是为了满足某个特定的领袖的决断欲,是为了满足一个民族在特别危机的时刻,怎么样实现即刻的判断与行动能力的机制化问题,因为丧失这种机制化会导致希特勒根据魏玛宪法上台来摧毁魏玛民主本身的恶果。
施米特的这样一种整体保全和生存主义的宪法学的关注就对中国政治宪法尤其是对陈端洪老师,我认为是影响最深的,因此在陈端洪老师的思想资源中,是存在民族主义、整体主义、国家主义这样的倾向的,不能简单地把陈端洪老师理解成内心藏着自由主义,而表达出来的却是国家主义。当然只是倾向,而绝对不是全部。他的内心确实是有这种民族或者国家主义的关怀,这一点高老师看得特别清楚,所以高老师在他的08年发表的回应性的论文里面就进行了基于政治思想史的自由主义的制约。首先他实际上把这样的一个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回归于一个思想史的问题,就是一个早期现代如何立国的问题,是一个立国理性的问题。他认为现代国家的开启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作为国族的的政治体成熟的问题,第二,作为公民,作为积极意义上的,而不是被保护的自由个人,作为积极意义上来说,类似共和主义的公民的政治成熟。只有个人的政治成熟跟共同体的政治成熟呈现出一种互动的、健康的、良性的关系结构,这样才能认为政治宪法成熟了。只有在政治宪法成熟的情况下,通过这种共同体制宪权制定的宪法,才值得并且也应该受到宪法教义学的坚强的维护。而如果这样的一种健康的人民主权跟共和主义意义上的积极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没有生成,那么这个民族作为现代政治民族就还没有达成。在没有达到完成的前提下,我们就侧重于假定它达到完成,强化它的消极自由伦理,实际上是在阻挠这个民族的政治成熟的进程,某种意义上是开拉这个民族政治成熟的倒车,从而产生一种后现代意义上的政治解消效果,这也是在某种意义上我对规范宪法学的批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