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在你的推理考察里面,我非常感慨的是,你对英国政治宪法流的这样一个文献梳理,这个密度是要超过我的,因为我的论文涉及的面可能广而大,所以可能在英国政治宪法的梳理上,至少在文献的梳理上读得绝对没有你细致,甚至没有你周全,但是我认为我对政治宪法学理论资源的清理的框架上的优势是优于你的,那就是我认为在世界宪政思想领域里,尤其是中国政治宪法学者,并不是主要从英国宪法学者那里获得启发的,而主要是受到施米特和阿克曼的影响。大家印象可能还是非常深刻的,高老师对这两位德美背景的宪法学家思想上的比较的那篇文章《论宪法政治》在2005年产生了,在那个时候也是“施米特热”的当口,经过优良的学术组织和很多学者的精心翻译,施米特文集在04、05年被上海人民出版社陆续出版,逐渐为学界所认识。阿克曼的“我们人民”系列也大体在这一时间段内推出了中译本,尽管翻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但政治宪法的大体观念却得到了传播。05、06年左右,发生了两件可以作为学术证据的事件,说明中国政治宪法学在起源上的思想印迹并不是英国政治宪法:第一个就是05年陈端洪去了耶鲁大学法学院做了一个访问学者,专门听了阿克曼的课,并在课下和阿克曼交流说他想以“我们中国人民”来重写中国宪法史,这个在他的一本白皮书《宪治与主权》第10页的脚注上有具体的说明;另外一个就是高老师在05年在《北大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论宪法政治》,实际上是对施米特和阿克曼的这样一个比较。陈端洪从04年放弃了“财产权与宪政”这个学术主题之后转向主权理论,开始思考怎么样用主权概念来重新理解宪政史,包括中国宪政史,所以从这个痕迹上面看,英国政治宪法资源并没有真正进来。2008年,陈端洪老师写的那篇代表性论文里面尽管征引了英国政治宪法学的部分成果,但并不能证明陈的主要思想来自于那里。我个人不太同意翟小波的一个判断。记得当时王锴在做学术集刊《公法与政治》第一卷,让我来做那个主题书评的栏目主持人,我就找小波写对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一书的书评,他的里面就有一句话说陈端洪是受英国宪法学的启发,然后才写出了那篇代表性论文,我当时就指出了这个判断是错误的,是思想路径的错误判断,陈端洪主要不是受英国政治宪法学的启发,甚至陈端洪对英国政治宪法学的的那几个人物都不大看得上。其实他们本身是属于中流层次的,不是那种特别杰出的,而特别杰出的主要是施密特和阿克曼这样的人,所以这要予以一定的清理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