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政治宪法:启示与局限
田飞龙
【关键词】英国;政治
宪法
【全文】
今天这样一个学术研讨组合在北航法学院出现其实是很不容易的,在我看来,在这里面,除了法理学者作为一个观察者和参与者之外,主体还是宪法学的研究者。宪法学的研究者出席的虽然不多,但也是各有代表,在这里面很真诚地面对面交流宪法学理的问题和中国宪法的实施或者转型过程中的这样一个路径的问题,这一过程也彰显了不同的流派和路径的各自不同的的理论资源和学术特色,还有各自的政治雄心。其实每个学派都是有自己的政治企图、政治轨迹的,所以在这里面呢不要谁去伪装自己没有政治意图,那是不可能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觉得还是先简单的说一下王锴的论文,然后再展开说一下我对政治宪法学某种意义的一个概括性说明,因为我的博士论文做的就是政治宪政主义,将近四十万字,比较厚重。相对于王锴的这篇论文,我的论文可能内容更加宏阔,结构更加完整,对政治宪法学的理论基础的考察也比较周全。
我觉得王锴老师的这篇论文在某种意义上还只是一个政治宪法学思想资源清理的一个环节性的工作,或者说这个清理工作要完成的话,它其实只能算中间的一篇到一篇半这样的比例,因此冠以目前这个名称的话有点名不副实。论文的大标题叫“政治宪法的源流”,必须进行限定,只能说是“一种政治宪法的当代源流”,而且呢基本上只是讲“流”,而这个“流”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是从1978年开始的。那个时候英国遭到欧洲共同体的制度化压力,它自身的自发宪政秩序在外部压力之下而不是内部压力之下才产生了构成博格达诺所谓“英国新宪法”核心内容的人权法(1998)和最高法院的司法独立(2010)这样一个的司法权的上升,它是在欧盟法律对其压制之下,英国政府进行政治考虑,必须要加入欧洲共同体市场,而产生的政治宪法结构的改变,并不是它自发的宪政秩序在欧共体之前必然能延伸出来的。我没有看到你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背景性解释,因此你这个论文只能是一种政治宪法的流,并且是当代英国政治宪法的流,加以这样的一个限定的话,我觉得你这篇文章在学术上才能更加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