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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生

  

  更为令人痛心的是,这句话的反面,还反映在芮沐先生的“思想”中。看看他都发表了哪些文章:“反动旧社会的‘魂’招得回来吗?”(1957年),“关于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讨论”(1957年),“加强法律科学的战斗性(驳右派)”(1957年),“敌对阶级社会间法律的继承性”(1957年),“旧法学家必须思想大跃进”(人民日报,1957年7月18日),“美吴反对派,住手!”(人民日报,1962年6月11日),“封建法制与所谓清官问题”(1966年)……


  

  芮沐先生写这样的文字,是迫于压力,还是出于真心?这一点根本无法考证。我们知道,在那个年代,一个人是连保持沉默的权利都没有的。或者是在强大的“改造思想”的压力下,在“全体一致”的环境中,即使是芮沐先生这样“开明自由”的知识分子,也难免会怀疑自己的立场,并在“深刻反省”之中向“主流”靠拢。于是,我们看到了批判者与被批判者的惊人一致:一个骂他“满脑袋旧法观点”,而他自己则说“旧法学家必须思想大跃进”。显然,此时的芮沐先生,按照他自己的定义,已经不能称作“开明自由”了,因为他已经是“某种因素的奴役者”,尽管这种因素已经不是他所说的传统。


  

  然而,我们还是隐约看到了他对法律的执着。就在发表上述那些“匪夷所思”的文章期间,他还发表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情况”(1956年)和“新中国十年来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1959年)等。总结民事立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这才是法学家的本职工作。此刻,我们彷佛看到了大风大浪中一叶小舟在奋力挣扎。


  

  “五十知天命。”此时的芮沐先生,难道相信这就是他的“天命”吗?


  

  三、


  

  一九九八年,芮沐先生九十岁。


  

  他在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系列丛书》(人民法院出版社)万余字的前言中写道:“推行法治,对法律本身也有几点要求,想提出来同大家商量是否可用。一、法律必须贯彻民主、统一、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二、法律除实质内容外,还应重视程序和制度的建立。法律规范中所用的名词概念要写得鲜明、正确、具体,不使人看了产生歧义。三、国家应不断强调法的权威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一句对一切法的领域都可以适用的格言。法律的实施可以划分范围,但不应在执行效力上对人、对地、对业有所区别。四、法律及其所要建立的制度,应力求在相当时期内具有相应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变动。”这段文字,我们似曾相识!五十年前,芮沐先生在其“开明自由的中路知识份子”中谈到的法律的优点,与此处“法律本身的几点要求”,有着清晰的一致性。然而,说法律的“优点”与说法律的“要求”,角度和阶段是有高低和先后之分的。在没有法律的时候,是要鼓吹法律的优点,以便制订法律的。而在有了法律之后,则要对法律从制订到实施提出要求了。因此,说优点,针对的是没有法律之现实,而说要求,则是针对法律不够完备之现实了。从“优点”到“要求”,我们看到了社会的进步。然而,芮沐先生提醒说:“要使这些要求都得到满足,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这句话的合理推论是:“推行法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是啊,法律制订,如果不民主、不公开,那么法律怎么会有公正呢?法律实施,如果不统一、不严格,那么法律怎么会有权威呢?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没有保障,法治又何从谈起?而做到这一切,何其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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