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沐先生知道,很多人,包括很多知识分子,并不会因为这番道理就相信法律的力量。于是他接着说道:“但以上是我们学法者的一些教条,对于法律毫无信念的人,再说的生动些,也不会即便了解。所以向周遭一看:所谓开明自由知识份子者试问那一个在想用这个工具来抵成他们所有的怀抱!放眼观察,大部分人的日常行动中仍满藏着权势武力的崇尚,与人事的怀恋。所以,可悲得很,政治上作攻守,社会上竞争权利,这些事里面应有的规矩我们还得创造出来。人类需要长时间去学会如何奋斗,而用什么工具奋斗。看!历史上所有的文明的斗争方法都是些有规则的斗争方法,例如棋局,球戏,牌图,梅花椿,用皮手套的拳击,依着国际公法的争战之类,但中间份子中有多少人却还未忘情于霸道人术呢!”芮沐先生明确指出,政治活动也好,社会行为也好,都应该制订“规矩”,因为这才是“文明的斗争方法”;时代(“现实”)不同了,不能再迷恋于“霸道人术”了。
芮沐先生也知道,几乎所有人,包括几乎所有知识分子,可能会觉得在这个战火纷飞的年代,大谈法律的功用是不合时宜的。所以他最后说:“有人责问我,在各方面无不用武力为争斗工具的今日,老兄赏呼唤法律,未免太天真。”是啊,大家都在谈打仗,你却在谈法律,岂非书呆子傻气直冒?然而,芮沐先生却胸有成竹地说:“但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困难。因为这里面问题上实尚有人我之分,以及理想与现实之别。我若遇街上两人打架,我的主张若是和平的,致此和平之道若认为必需参加帮打,这明显地是不合乎现实。惟一的出路是把二人拉到警局里用手续来解决。这就是我所谓的人我之分。在我,不论战争如何严重,我还得喊法治。但换一面谈到人家应和应战之争,则问题实已移转了中心。这里,我们已不能站在人我的立场讲话了,从而移我的观点于两争战份子之方向,则现实与理想的因素,就于此渗入。”原来,芮沐先生认为,虽然现实是不得不用武力,但理想仍然是要“法治”。此真乃“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气节!此真乃“任凭风吹浪打我自岿然不动”的毅力!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芮沐先生对法治的“愚诚”,那种在兵荒马乱之中构思“理想国”的固执和忠诚。
正因为中国缺法治,芮沐先生才“喊法治”,而他也知道,法治之实现遥遥无期。事实上,在当时的情况下,连法学研究都是十分艰难的。在《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的“自序”中,芮沐先生解释道:“本书属稿,远在抗战以前。乃因参考书遗留家乡,焚毁无余,待欲尽力搜求,设法将资料弥补,奈抗战频年,播迁各地,此点竟无法办到。”“时隔数年,纸张弥贵,求印不得,又启焦虑。”然而,就是在这种缺资料少纸张的条件下,芮沐先生写出了煌煌数十万言的民法学专著,共计二十章,就以下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权利与义务,权利之行使,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条件及期限,无效及撤销,消灭时效,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上)法律上原因,不当得利(下),侵权行为,债之内容,债之执行,债之消灭,给付中之变故,增强保全债权之办法,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多数债权人多数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