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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生

  

  芮沐先生接着说:“在各种方法中,武力一端不能想像是民主自由的工具。至于人事的媒介,则是中国社会传统的立身方策;就中国人看,这大有其方便随和之处。且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看见有人愿意摆脱这种方便。但还是迂回费劳力的工具,作用所至,亦只限于社会的一小阶层,市村的一小角落,这最适宜于内圈,却不能普遍于大众。现代公认为合于众用的政治,则只有法律。”“我们不能想像真正的民主自由开明的人能利用其他的工具来达到他的政治理想。法律的工具虽没有武力般可以迅速地达到目标,但也没有人事活动之如此迂缓。固然,它仍需强力的制裁为其后盾,但这力之背景是间接的;它虽也不能完全脱离人事接触,为之推动,但人事活动既有所抵,也就不怕事实复杂,以至于不克驾御。它的轨道是公开的,不像人事关系崇尚秘密。它的举动须诉以理由,动机须申述明白,不像人事关系之只讲彼此会意。它需要众多人的讨论与自我批评,它需要黑字写在白纸上,因此每一阶段的行动得以固定,不像人事关系之可以永远驰张并留滞于情感观念之折冲中。法律讲究成效,因此须用头脑,需要计划。法律观念必须经过行动的考验,所以雄于互争,细其主张,严于纪律。只有法律渗入了私生活的每一角,人的生活才能合理化。”


  

  武力不可能是实现自由民主的工具,在芮沐先生看来,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他点到为止,未加论述。然而,崇尚武力,认为武力是解决问题、长治久安之道者,不乏其人。更有甚者,还有人相信通过武力实现民主自由!武力与民主自由是天然的对立面,说用武力实现民主自由,要么是老百姓饮鸩止渴的短见,要么是统治者瞒天过海的骗术。


  

  关于“人事”,芮沐先生似乎是指人际关系:在为人处世方面,就是一切因人而定;在治国安邦方面,就是“人治”。他说这是“中国社会传统的立身方策”。他还总结了“人事”的若干特点:虽然“方便随和”,但“迂回费劳力”,“最适宜于内圈,却不能普遍于大众”,“崇尚秘密”,“只讲彼此会意”,“可以永远驰张并留滞于情感观念之折冲中”。总之,这是我们的传统。我们没有规则,不讲公开,一切皆在“心领神会”之间运行,于是拉关系、走后门就成了安身立命的不二法门,其结果必然是严重的社会不公。然而,我们习惯了,要么麻木不仁视而不见,要么挖空心思投机钻营,要么不以为耻津津乐道,牢骚满腹者也往往是怨恨自己没有同样的机会。


  

  在芮沐先生看来,这显然是应当抛弃的传统。他指出,“现代公认为合于众用的政治,则只有法律”,并且法律是知识分子实现政治理想的工具。相对于“人事”,他总结了法律的若干特点:“它的轨道是公开的”,也就是说,权利义务是众所周知的;“它的举动须诉以理由,动机须申述明白”,也就是说,法律是“讲理”的;“它需要众多人的讨论与自我批评”,也就是说,法律是各方利益的平衡;“它需要黑字写在白纸上,因此每一阶段的行动得以固定”,也就是说,法律是稳定的;“法律讲究成效,因此须用头脑,需要计划”,也就是说,法律的目标是明确的;“法律观念必须经过行动的考验,所以雄于互争,细其主张,严于纪律”,也就是说,法律的制订是严肃认真、经得起考验的。法律有这么多优点,无论是为人处世,还是治国安邦,实在是都应该依靠法律的。因此我们相信芮沐先生所言:“只有法律渗入了私生活的每一角,人的生活才能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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