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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股一权”制度的兴衰及其启示

  

  第四,管理者掌握公司控制权可以在公司发生收购时,为股东谋取一个好价钱。在公司发生收购时,分散股东没有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如果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则可以克服集体行动难题,使股东获得更高的收购溢价,尽管这可能减少公司收购的数量。


  

  第五,不同投票权股份发行有利于公司融资。当公司发展需要巨额资金时,采取向公众发行股份的方法筹集资金可能导致管理层或一个家族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管理层或家族可以通过同比例认购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一方面,管理层或家族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另一方面,即使拥有足够的资金,他们也不愿意这样做,因为,集中持股数额越大,风险就越大,也就是说,筹资带来的利润由全体股东分享,但筹集资本的增加的风险则只由控制股东承担。这样,即使以股权公开筹集资金可以使公司获得最佳的发展机会,风险的增加也会使公司管理层踌躇不前。不同投票权股份的发行会解决这一问题,他会使公司筹资的风险在控制股东和公众股东之间公平分配,控制股东也不用担心因筹资而失去控制权。


  

  第六,不同投票权股份的发行也不会损害公司民主,公司民主与政治民主完全是两回事。公司民主追求的是公司财富的最大化,如何投票、怎样投票完全取决于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政治民主的追求除了财富的考虑,还有很多其他的追求目标,因此,将二者等同起来是不恰当的[10]。


  

  费希尔教授坚持让市场来解决问题,这一点倒是与他一贯的立场一致。面对多种投票权股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他仍宁愿相信市场,而反对政府干预,他认为,在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公众投资人不会因此而受到伤害,即使资本重置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政府的干预也不一定比市场调节更好。在这里,他前述的一股一权的分析与不同投票权股的发行,在自由市场理论中达成了妥协。


  

  (二)激进的观点


  

  股东投票权一直被认为是美国公司法的基础,而一股一票则是这一基础的核心。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产》一书中所表现出的担忧,实际也表现出学者对这一核心的价值认同。风靡于上个世纪后期的新古典经济学和合同主义,用市场和契约理论使这一核心价值变得无足轻重,这必然招致一些固守公司法传统的法律教授的批评。


  

  哥伦比亚大学教授LouisLowenstein对合同主义学者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Rule19c-4纵容不同投票权股份发行的做法进行了尖锐的抨击,他认为,合同主义一直鼓吹市场签约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证券发行市场从来就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证券不是谷物、铜、铁那样简单的商品,而是一种异常复杂的创造物。一个普通的投资者,并不能仅凭公开的信息就能估算证券的价值。在发行者和投行的鼓噪下,投资者很难有足够的知识和理性做出正确判断,因此,信息披露只是证券法的起点而不是终点,证券法不能仅凭市场理论,对股票发行止步于信息公开而放任发行者侵害投资者利益。平等投票权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公平分配利润,还是约束公司经理们勤勉、负责的最终防御措施,它牵涉到公共政策,是不容放弃和出卖的。不同投票权股份的发行破坏了美国公司、证券立法和司法历来维护的核心价值,既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性,也损害了公司的效率[11]。


  

  有的学者指出,发行投票权不同的股份,使公司管理层得以用极少的股份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其结果将不利于对管理层的监督。首先,它会使敌意收购非常困难,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督机制将陷于瘫痪;其次,管理层可以轻易控制董事会的选举,董事会的独立性会因此而减弱。第三,在公司发生基础性变化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将变得毫无意义。股权重置实际是经理层巩固自己地位的一种反收购方式,它是管理层回避了对其行为的最基本约束,获得了对公司永久的控制权。由于股权重置使公司失去了市场收购价值,并增加了代理成本,对股东利益伤害极大。由于股东对限制投票权对自己持有股份价值的影响缺乏判断能力,因此,在股份重置计划给予限制投票权股较高的分红时,股东往往容易接受管理层的建议,低估自己投票权的价值,转而倾向于接受低投票权、高分红的股份。


  

  从公共政策考虑,公司法一直将股东控制公司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禁止转让投票权、禁止永久性的投票权信托,都说明成文法和判例法一直都在贯彻禁止所有者与控制权永久分离这一原则。而股权重置的实际后果正是所有者与控制权的永久分离:它诱使股东以获得较高分红为对价,出卖了自己的投票权;实际上等于将投票权永久委托给了管理层。根据经营判断准则,这种行为已违反了管理者的信义义务,法院应判决这种行为无效[12]。


  

  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教授JoelSeligman认为,管理层通过发行无投票权股或不同投票权股,不但避免了敌意收购,进而避开了外部市场的监督;也削弱了独立董事的地位。当管理层掌握公司多数投票权时,独立董事很清楚,如果他们批评管理层或改变管理层的经营政策,他们可能随时被解雇或在下次改选时落选。超级投票权股不应作为管理层人力资本投入的补偿。敌意收购的大量出现,虽然使管理层面临被解雇的风险,但并不必要为他们提供新的保护。对于因敌意收购而增加的解雇风险,工资市场已为管理层提供了足够的补偿。在美国历史上,从未对经理人提供过终身雇用制度,他们的工资要比可以享受终身雇用制度的法官、教授们高得多。随着敌意收购的活跃,经理们所获得的收益也随之增加,“金伞条款”就是这种风险增加的市场反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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