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十五条的“而立”之思
张龑
【摘要】自计划生育入宪不觉已是三十年,整个中国的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相关数据显示,人口形势已经进入新的时期,调整人口治理目标势在必行。相应的,
宪法第
25条也应作出调整。
【关键词】
宪法;第
二十五条;而立
【全文】
自1912年第一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问世,倏忽已是百年。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至今已历三十寒暑。然而,历数各个时期宪法或准宪法,无不径直以某一国外宪法为蓝本,鲜有考虑共同体自我生活者,即便有之,相关条文亦常为人所忽视。如82宪法的第25条,便长期为学者遗忘,尽管在大多数人看来,它可能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一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它成为我国近来颇具争议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性基础。
表面看来,第25条确实具有鲜明的特性,明确将计划生育规定到宪法之内,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有此先例。然而,这种规定实际上仍旧是西方现代性的表达,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激进的表达。正如三十年来逐步告别的计划经济一样,计划生育表露的是现代人对世俗理性筹划能力的一种极度自信。这样一个同现代精神相一致的条款,却一再受到学者冷落甚至批判。学界和舆论长期以来纷争不下,有论者直接因其侵犯个体自由要求放弃生育计划。可问题是,计划生育政策背后的纷争的根源不过是一种思想上的混淆,没有意识到政治合法性和公共治理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